
【经】 extra-ordinary recources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almsgiving; redress; relief; relieve; succour
【经】 relief
artifice; instrument; instrumentality; means; measure; medium; passport
resort; shift; step; stepping-stone; trick
【经】 means
特别救济手段(Extraordinary Remedies)是普通法体系中针对常规司法程序无法充分救济权利的特殊法律程序。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其核心特征为“法院在特定情形下行使衡平法权力或宪法赋予的特别管辖权”。主要类型包括:
职务执行令(Mandamus)
法院强制要求行政机关或下级法院履行法定义务的令状,适用于公权力机构不作为或拖延履职的情形(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Rule 81(b))。
禁止令(Prohibition)
阻止行政机关或法院超越法定职权的预先救济措施,典型应用场景包括管辖权争议和越权行政行为(《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1版)。
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
用于质疑拘留合法性的宪法性救济,要求羁押机关在法庭证明拘留依据(美国法典28 U.S.C. §2241)。
强制令(Injunction)
衡平法上的预防性救济,分为临时限制令(TRO)与初步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用于制止即将发生的权利侵害(《美国联邦法院民事程序规则》Rule 65)。
特权调查令(Quo Warranto)
质疑公职人员任职合法性的古老令状,现多用于选举争议和职务资格核查(《牛津法律大辞典》)。
这类救济手段的适用需满足“常规救济不足”“存在不可弥补损害”等严格要件,体现了普通法“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的核心原则。
“特别救济手段”通常指在法律程序中,针对特定类型案件或特殊情形设计的、不同于普通程序的补救措施。结合法律领域的定义和适用场景,其核心含义如下:
特别救济手段是司法机关为处理特殊案件(如非讼事件、选民资格案件等)而设立的法定补救方式。与普通诉讼程序不同,其特点是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通过特定异议程序寻求救济。
主要适用于以下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判决有异议时,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审查异议:
“救济”广义指对困难群体的物质帮助(如、2),但“特别救济手段”特指法律程序中的补救机制,需注意语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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