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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資格英文解釋翻譯、出庭資格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locus standi

分詞翻譯: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資格的英語翻譯:

capacity; character; competence; qualification; title
【經】 qualification

專業解析

出庭資格(Standing to Sue)是指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提出主張或進行辯護的法定權利,其核心在于當事人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這一概念在英美法系中稱為"standing",中文法律術語中常表述為"訴訟主體資格"或"當事人適格性"(《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确規定,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庫)。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1923年Frothingham v. Mellon案确立了"實際損害"原則,要求原告需證明其遭受具體且特定的損害(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該資格的認定包含三個要件:

  1. 存在事實損害(Injury in Fact)
  2. 損害與被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Causation)
  3. 損害可通過司法救濟彌補(Redressability)(美國憲法第三條案例彙編)。

在刑事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9條特别規定證人作證資格,強調證人需具備辨别是非和正确表達能力(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與問答專欄)。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大陸法系國家采用更寬泛的"法律保護利益說",而普通法系更強調具體損害要件(《比較民事訴訟法》2022年修訂版)。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庭資格”主要指訴訟參與人(如證人、當事人等)在法庭上參與審理或作證所需滿足的條件。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基本概念

出庭資格是指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然人,經法院通知後,有權或義務到法庭參與訴訟活動(如作證、陳述事實等)的資格。

二、核心條件

  1. 自然人與作證能力

    • 必須是自然人,且具有辨别是非、正确表達的能力。
    • 生理/精神缺陷或年幼無法正确表達者,不具備出庭作證資格(《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2. 法院通知義務

    • 證人必須經法院審查并正式通知方可出庭,不得擅自到庭(如未經通知的證人不得參與庭審)。
  3. 身份真實性

    • 出庭時需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法院有權核實身份及作證能力。

三、例外情形

以下情況可允許不出庭,通過書面證言、視頻等方式作證:

四、法律責任

五、適用範圍

除證人外,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訴訟當事人也需遵守出庭程式規定。

出庭資格的核心在于具備作證能力、履行法院程式要求,并排除法定禁止情形。具體需結合案件類型和法院審查結果确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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