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of special jurisdiction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法】 adjudication division; judicial tribunal
特别裁判庭(Special Tribunal)是司法機關為審理特定類型案件或處理特殊法律争議而設立的臨時性或專門性法庭。該術語在國際法和國内司法體系中均有應用,通常具備以下特征:
有限管轄權
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26條,特别裁判庭的管轄權範圍由設立文件明确規定,例如黎巴嫩問題特别法庭(STL)專門審理恐怖主義相關案件。
臨時性架構
如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CCC)的設立文件所示,這類法庭通常在完成預設任務(如審理紅色高棉時期犯罪)後即行解散。
混合型組成
參考塞拉利昂特别法庭(SCSL)的實踐,其法官團隊包含國際法專家和本地司法人員,确保對國内法和國際法的雙重適應性。
證據特殊規則
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ICTY)采用區别于普通法院的證據采納标準,允許采納戰地記錄等特殊證據形式。
當前國際司法實踐中,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57號決議設立的黎巴嫩問題特别法庭,以及依據《羅馬規約》運作的國際刑事法院(ICC)特别分庭,均為該制度的典型範例。國内法層面,此類機構常見于處理重大公共事件或曆史遺留法律問題。
"特别裁判庭"的英文翻譯為court of special jurisdiction,屬于法律領域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特别(Special)
在法律語境中指具有特定管轄範圍或特殊職能的司法機構,區别于普通法院(如刑事案件特别法庭、國際特别法庭等)。
裁判庭(Court/Jurisdiction)
指行使司法審判權的組織,通常處理特定類型的案件。英文中也可用"adjudication division"或"judicial tribunal"表達類似概念。
需注意:的權威性标注為"低",建議通過《元照英美法詞典》或《布萊克法律詞典》等專業法律工具書進一步核實該術語的適用場景及國際司法體系中的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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