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urt of special jurisdiction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法】 adjudication division; judicial tribunal
特别裁判庭(Special Tribunal)是司法机关为审理特定类型案件或处理特殊法律争议而设立的临时性或专门性法庭。该术语在国际法和国内司法体系中均有应用,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有限管辖权
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26条,特别裁判庭的管辖权范围由设立文件明确规定,例如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STL)专门审理恐怖主义相关案件。
临时性架构
如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ECCC)的设立文件所示,这类法庭通常在完成预设任务(如审理红色高棉时期犯罪)后即行解散。
混合型组成
参考塞拉利昂特别法庭(SCSL)的实践,其法官团队包含国际法专家和本地司法人员,确保对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适应性。
证据特殊规则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Y)采用区别于普通法院的证据采纳标准,允许采纳战地记录等特殊证据形式。
当前国际司法实践中,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57号决议设立的黎巴嫩问题特别法庭,以及依据《罗马规约》运作的国际刑事法院(ICC)特别分庭,均为该制度的典型范例。国内法层面,此类机构常见于处理重大公共事件或历史遗留法律问题。
"特别裁判庭"的英文翻译为court of special jurisdiction,属于法律领域的专业术语。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特别(Special)
在法律语境中指具有特定管辖范围或特殊职能的司法机构,区别于普通法院(如刑事案件特别法庭、国际特别法庭等)。
裁判庭(Court/Jurisdiction)
指行使司法审判权的组织,通常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英文中也可用"adjudication division"或"judicial tribunal"表达类似概念。
需注意:的权威性标注为"低",建议通过《元照英美法词典》或《布莱克法律词典》等专业法律工具书进一步核实该术语的适用场景及国际司法体系中的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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