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企业(简称“国企”)是指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企业组织形式。根据权威汉语词典及专业文献的定义与解释,其核心含义可归纳如下:
所有权归属
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国家(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实体。国家通过各级政府或授权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企业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503页。
经营目标与监管机制
国有企业以实现国家经济战略和公共利益为首要目标,同时兼顾市场化经营。其运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督,重大决策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来源:《经济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第2卷“国有经济”条目。
法人地位与责任承担
国有企业依法登记为法人实体,以国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来源:《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国有企业法人”条目。
公共性与市场性双重角色
除经济效益外,国有企业承担着保障国计民生、维护经济安全、服务社会发展的特殊职能,例如在能源、交通等关键领域提供基础服务。
来源:《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年鉴》(2020版)国务院国资委编纂。
定义的时代适应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涵盖范围从传统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展至国家控股、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但国家资本控制权仍是核心认定标准。
来源:《当代中国经济大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年)“国有资本”章节。
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其资本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归属国家的经济实体。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所有权性质
国有企业由国家单独出资(如国有独资企业)或通过控股方式实现实际控制(如国有控股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企业的认定包括四个层级: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法律形态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如财政部设立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特殊条款)以及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双重属性
控制权标准
类型 | 说明 |
---|---|
中央企业 | 由国务院或国资委直接监管,部分涉及国家安全的央企属于正部级单位。 |
地方企业 | 由省、市等地方政府出资设立,聚焦区域经济与民生领域。 |
特殊法人企业 | 政府全额出资,通过专门立法规范运营,以履行公共职能为核心目标。 |
如需更完整的分类标准或案例,可参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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