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企業(簡稱“國企”)是指由國家代表全體人民擁有所有權或控制權的企業組織形式。根據權威漢語詞典及專業文獻的定義與解釋,其核心含義可歸納如下:
所有權歸屬
國有企業指生産資料歸國家(即全民所有)的企業實體。國家通過各級政府或授權機構行使出資人職責,對企業資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年,第503頁。
經營目标與監管機制
國有企業以實現國家經濟戰略和公共利益為首要目标,同時兼顧市場化經營。其運營受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直接監督,重大決策需符合國家政策導向。
來源:《經濟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7年)第2卷“國有經濟”條目。
法人地位與責任承擔
國有企業依法登記為法人實體,以國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來源:《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國有企業法人”條目。
公共性與市場性雙重角色
除經濟效益外,國有企業承擔着保障國計民生、維護經濟安全、服務社會發展的特殊職能,例如在能源、交通等關鍵領域提供基礎服務。
來源:《中國國有企業改革年鑒》(2020版)國務院國資委編纂。
定義的時代適應性
隨着經濟體制改革深化,國有企業涵蓋範圍從傳統全民所有制企業擴展至國家控股、參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但國家資本控制權仍是核心認定标準。
來源:《當代中國經濟大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2018年)“國有資本”章節。
國有企業是指由國家(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其資本所有權或實際控制權歸屬國家的經濟實體。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所有權性質
國有企業由國家單獨出資(如國有獨資企業)或通過控股方式實現實際控制(如國有控股公司)。根據《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有企業的認定包括四個層級:國有獨資、國有全資、國有控股及國有實際控制企業。
法律形态
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如財政部設立的中國保險保障基金)、國有獨資公司(適用《公司法》特殊條款)以及國有資本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雙重屬性
控制權标準
類型 | 說明 |
---|---|
中央企業 | 由國務院或國資委直接監管,部分涉及國家安全的央企屬于正部級單位。 |
地方企業 | 由省、市等地方政府出資設立,聚焦區域經濟與民生領域。 |
特殊法人企業 | 政府全額出資,通過專門立法規範運營,以履行公共職能為核心目标。 |
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标準或案例,可參考《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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