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仪休 的节操。 公仪休 相 鲁 ,不受馈赠,拔园葵,出织妇,不与民争利。事见《史记·循吏列传》。《后汉书·方术传上·谢夷吾》:“爰牧 荆州 ,威行邦国。奉法作政,有 周 召 之风;居俭履约,绍 公仪 之操。”亦称“ 公仪退食 ”。《后汉书·何敞传》:“ 敞 奏记 由 曰:‘……使百姓歌诵,史官纪德,岂但 子文 逃禄, 公仪 退食之比哉!’ 由 不能用。”
“公仪之操”是中国古代廉政文化中的重要典故,源自春秋时期鲁国名相公仪休的清廉事迹。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公仪休因“奉法循理,无所变更”而受百姓爱戴,曾拒绝他人赠鱼,直言“受鱼则枉于法”,其克己奉公的行为成为后世官员廉洁自律的典范。
该典故的核心内涵包含三个层面:
在当代语境中,“公仪之操”被《人民日报》解读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活教材”,其精神内核已融入《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成为“三不腐”体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文化源泉。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的相关研究指出,该典故的传播使传统廉政智慧在新时代焕发警示价值。
“公仪之操”是一个源自历史典故的成语,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解释如下:
“公仪之操”指春秋时期鲁国宰相公仪休的节操与品行,特指其廉洁奉公、不与民争利的高尚行为。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公仪休担任鲁相期间,曾因以下行为被称颂:
该词现多用于形容两种情境:
《后汉书》曾以“绍公仪之操”赞誉谢夷吾,将其与周召二公的治国风范并列,体现后世对公仪休品行的推崇。
行为 | 目的 |
---|---|
拒收馈赠 | 保持清廉 |
拔园葵 | 避免与民争利 |
遣散织妇 | 维护民间经济 |
这一典故至今仍被用作廉政教育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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