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五音中的宫音与商音。《毛诗序》“声成文” 汉 郑玄 笺:“声成文者,宫商上下相应。” 唐 吴兢 《乐府古题要解》卷下:“我情与君,亦犹形影宫商之不离也。”《老残游记》第十回:“你们所弹的皆是一人之曲,如两人同弹此曲,则彼此宫商皆合而为一。”
(2).泛指音乐、乐曲。《韩诗外传》卷五:“人有六情,目欲视好色,耳欲听宫商。” 宋 严羽 《沧浪诗话·诗评》:“ 孟浩然 之诗,讽咏之久,有金石宫商之声。” 清 龚自珍 《秋夜听俞秋圃弹琵琶赋诗书诸老辈赠诗册子尾》诗:“曲终却是琵琶声,一代宫商创生面。”
(3).泛指音律。《敦煌曲子词·内家娇》:“善别宫商,能调丝竹,歌令尖新。” 明 陈汝元 《金莲记·首引》:“词曲 元 人称独步,到今户叶宫商。”
(4).可借指诗律中的平仄和声韵中的四声。 南朝 梁 锺嵘 《<诗品>序》:“昔 曹 刘 殆文章之圣, 陆 谢 为体贰之才,鋭精研思,千百年中,而不闻宫商之辨,四声之论。”
宫商是中国传统音乐理论中的核心概念,属于五声音阶(宫、商、角、徵、羽)的前两音。《汉语大词典》将其定义为“古代音律名称”,并指出二者“象征天地阴阳之数”(《汉语大词典》第3卷)。从音乐角度分析,宫音为五声之主,对应土行,音调浑厚庄重;商音属金行,音色清越悲凉,《礼记·乐记》记载“宫乱则荒,商乱则陂”,强调二者在音律体系中的平衡作用。
在文学领域,宫商常借指声律规则。南朝刘勰《文心雕龙·声律》以“宫商响高,徵羽声下”描述诗文韵律的和谐美,《广韵》进一步说明“宫商”可代指汉语四声中的平仄规律。历代文论家将“宫商”视为声韵学的重要研究对象,明代王骥德《曲律》特别强调作曲需“守定宫商,调停阴阳”。
考古实物佐证了宫商的理论实践,曾侯乙编钟铭文详细记载了战国时期十二律与五声的对应关系,其中宫音基准频率为65.4赫兹,商音频率约73.4赫兹,符合三分损益法的数理逻辑(《中国音乐文物大系·湖北卷》)。这种音律体系深刻影响了东亚地区的音乐发展,至今仍是传统民乐演奏的基准音阶。
“宫商”是中国古代音乐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具体含义及扩展解释如下:
“宫商”原指五声音阶(宫、商、角、徵、羽)中的前两个音调:
该词源于古代音乐体系,宫商组合被认为是最和谐的音调搭配,后逐渐演变为音乐的代称。例如《东周列国志》描述“宫商协调,喤喤盈耳”,即用宫商形容乐曲的和谐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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