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清 采用纲法运销食盐时,商人按规定年额完税运销的食盐。运销纲盐的商人称纲商;行销纲盐之处称纲岸、纲地。《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九年》:“詔:罢钞法。诸州、军纲盐,并依旧分拨,官般官卖。” 清 魏源 《圣武记》卷十四:“又有人焉,曰纲盐曷变行票盐乎?省改捆,省按费,省私耗,省守候,省加派,省缓纳,曷为不行?”《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四五回:“闻得 两淮 盐额有一千六百九万多引,叫做‘纲盐’。每引大约三百七十斤。”
"纲盐"是明清时期盐业专卖制度中的专有名词,指官府通过特许商人(称"纲商")组织运输、销售的食盐体系。"纲"本义指提网的总绳,引申为成批运输的组织形式。该制度始于明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推行的"纲法",将商人编入"盐纲"册籍,实行专商垄断经营。清承明制,通过《两淮盐法志》等法规确立"官督商销"模式,形成以扬州盐商为核心的运营网络。
据《中国盐业史》记载,纲盐制度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在指定产盐区(如两淮)划定销售范围;二是按"引"征税(每引约300斤);三是设立盐运使等官职监管。这种制度虽保障了朝廷税收,但后期因官商勾结、盐价虚高等弊端,最终被道光年间推行的"票盐制"取代。相关制度演变可参考《明史·食货志》《清史稿·食货志》等典籍记载。
“纲盐”是明清时期盐政制度中的重要概念,其含义及相关信息可综合解释如下:
“纲盐”指明清时期采用纲法运销的食盐。根据规定,商人需按固定年额缴纳税款后,获得特定区域的食盐运销权。这种制度通过官方许可将食盐销售权授予特定商人群体(即纲商),形成垄断经营模式。
清代魏源在《圣武记》中指出纲盐弊端,如私盐泛滥、运输成本高等问题,主张改革为票盐制(允许小商贩凭票贩盐),以降低腐败和流通成本。这一改革反映了纲盐制度后期已难以适应社会经济需求。
“纲”原指运输货物的组织单位(如宋代“花石纲”),在盐政中演变为特许经营的代称。该制度体现了古代政府对重要物资的管控逻辑,兼具财政增收与市场管理双重目的。
以上内容综合了不同时期的历史文献与权威词典释义,若需进一步考证细节,可查阅《续资治通鉴》《圣武记》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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