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收取。
(2).捉取。《法苑珠林》卷六二引 南朝 宋 刘义庆 《幽明录》:“ 礼 文书名已到 泰山 门而身不至……於是遣神更録取之。”
(3).选定(考试合格的人)。《清会典事例·礼部·录送乡试一》:“不得将初学之士冒滥録取。”《扬子晚报》1990.8.17:“录取新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4).记录摘取。 郭沫若 《答<国际文学>编者》:“必然地须得以快速度来录取战地的情形和战士们的情绪。” 范文澜 《<唐代佛教>引言》:“ 遵骝同志 在编辑资料的同时,随手录取有关佛教的重要事件。”
“录取”是现代汉语中表示选拔合格者并予以收录的复合动词。《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释义为“选定(考试合格的人)”,核心语义包含“筛选”与“收纳”双重动作逻辑。
从构词法分析:“录”字本义为记载,《说文解字》释作“刻木彔彔也”,后引申为采用、收纳;“取”字甲骨文象以手取耳之形,《说文》解作“捕取也”,后指选择获取。二者结合构成并列式合成词,完整表达“筛选后收纳”的决策过程。
该词的权威应用体现在三个维度:
同源词汇辨析方面,“录用”侧重职业岗位的选取,而“录取”更强调准入资格的授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同义词词典》指出二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职业准入”与“资质认定”的范畴差异。
“録取”是“录取”的繁体形式,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具体可结合以下方面理解:
“録”本义为记录、抄写(),引申为“任用、收留”(),如《说文解字》提到“録,记之具也”。
选定合格者(现代常用义)
指通过考试或选拔后接收人员,如“大学录取新生”。该用法自清代延续至今,例如《清会典事例》中“不得冒滥録取”。
收取/收集(古义)
原指收纳物品或信息,如《法苑珠林》记载“遣神更録取之”。
捉拿(古义)
古代文献中可表示拘捕、捉取,如南朝《幽明录》中鬼神“録取”魂魄的用法。
记录摘取(引申义)
指对文字或事件的整理收录,如“语録”“回忆録”。
如需进一步考证古籍中的用法,建议参考权威辞书或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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