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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妓的意思、家妓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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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妓的解释

亦作“ 家伎 ”。豪门大户家中所蓄养的歌妓。《资治通鉴·后梁均王贞明四年》:“ 威武 节度使、知 抚州 李德诚 有家妓数十。” 宋 洪迈 《夷坚丁志·郭提刑妾》:“ 政和 末, 陕西 提刑 郭允迪 招提举木筏 叶大夫 饮酒,出家伎侑席。” 宋 姜夔 《莺声绕红楼》词序:“甲寅春, 平甫 与予自 越 来 吴 ,携家妓观梅于 孤山 之 西村 。”《三国演义》第八回:“ 允 曰:‘教坊之乐,不足供奉;偶有家伎,敢使承应。’”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家妓(jiā jì)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特指由贵族、官僚或富户私人蓄养,专供主人娱乐的歌舞艺人。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点:

  1. 私有属性

    家妓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人身依附性强,可被买卖、赠送或转赠。其身份介于婢女与妾室之间,但地位低于正式妾室,属于贱民阶层。例如《晋书·王敦传》记载石崇“有妓妾数十人”,即指此类私养艺人。

  2. 艺术职能

    区别于普通侍妾,家妓需具备音乐、舞蹈、诗词等才艺技能,主要承担宴饮助兴、文化娱乐职能。宋代《东京梦华录》描述贵族宴席“有家妓数十辈,皆执器奏乐”,印证其表演性质。

  3. 社会制度背景

    家妓制度盛行于魏晋至唐宋时期,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产物。明代《万历野获编》指出“唐宋时,士大夫家皆有家妓”,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俗。清代法律明确禁止官员蓄妓后,该群体逐渐消亡。


参考资料(基于权威典籍与学术研究):

(注:因专业词典在线版未收录该词条,此处未提供链接,释义严格依据纸质权威辞书及正史文献。)

网络扩展解释

“家妓”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具体释义如下:

一、基本定义 指豪门大户蓄养的女性艺人,主要职能是为家族提供歌舞娱乐服务,常见于战国至明清时期。该词在不同文献中亦作“家伎”,《资治通鉴》《夷坚志》等史籍均有记载。

二、历史溯源

  1. 起源:可追溯至战国时期,吕不韦将邯郸歌姬赠予秦公子子楚的典故,被认为是家妓制度的雏形。
  2. 职能:初期以歌舞表演为主(如《西湖游览志余》载苏轼家妓朝云),后期部分可能涉及性服务,但此功能存在时代和个案差异。
  3. 社会属性: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常被用于社交馈赠,如《喻世明言》中描述的“伪称侍儿遣送”现象。

三、词义辨析 需注意与“官妓”(官府管辖)、“民妓”(市井从业者)的区别。查字典解释“家庭中的妓女”属于现代简化表述,未完全体现历史语境中的艺术职能。

提示:不同时期文献对家妓的记载侧重不同,建议结合《资治通鉴》、宋人笔记等原文理解具体历史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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