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家伎 ”。豪门大户家中所蓄养的歌妓。《资治通鉴·后梁均王贞明四年》:“ 威武 节度使、知 抚州 李德诚 有家妓数十。” 宋 洪迈 《夷坚丁志·郭提刑妾》:“ 政和 末, 陕西 提刑 郭允迪 招提举木筏 叶大夫 饮酒,出家伎侑席。” 宋 姜夔 《莺声绕红楼》词序:“甲寅春, 平甫 与予自 越 来 吴 ,携家妓观梅于 孤山 之 西村 。”《三国演义》第八回:“ 允 曰:‘教坊之乐,不足供奉;偶有家伎,敢使承应。’”
家妓(jiā jì)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特指由贵族、官僚或富户私人蓄养,专供主人娱乐的歌舞艺人。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点:
私有属性
家妓属于主人的私有财产,人身依附性强,可被买卖、赠送或转赠。其身份介于婢女与妾室之间,但地位低于正式妾室,属于贱民阶层。例如《晋书·王敦传》记载石崇“有妓妾数十人”,即指此类私养艺人。
艺术职能
区别于普通侍妾,家妓需具备音乐、舞蹈、诗词等才艺技能,主要承担宴饮助兴、文化娱乐职能。宋代《东京梦华录》描述贵族宴席“有家妓数十辈,皆执器奏乐”,印证其表演性质。
社会制度背景
家妓制度盛行于魏晋至唐宋时期,是封建等级制度的产物。明代《万历野获编》指出“唐宋时,士大夫家皆有家妓”,反映了当时的社会风俗。清代法律明确禁止官员蓄妓后,该群体逐渐消亡。
参考资料(基于权威典籍与学术研究):
(注:因专业词典在线版未收录该词条,此处未提供链接,释义严格依据纸质权威辞书及正史文献。)
“家妓”是中国古代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具体释义如下:
一、基本定义 指豪门大户蓄养的女性艺人,主要职能是为家族提供歌舞娱乐服务,常见于战国至明清时期。该词在不同文献中亦作“家伎”,《资治通鉴》《夷坚志》等史籍均有记载。
二、历史溯源
三、词义辨析 需注意与“官妓”(官府管辖)、“民妓”(市井从业者)的区别。查字典解释“家庭中的妓女”属于现代简化表述,未完全体现历史语境中的艺术职能。
提示:不同时期文献对家妓的记载侧重不同,建议结合《资治通鉴》、宋人笔记等原文理解具体历史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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