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附会。 唐 柳宗元 《非国语上·晋孙周》:“﹝ 单襄公 ﹞又徵卦梦以附合之,皆不足取也。” 宋 王安石 《七星砚》诗:“南工始为伪,附合巧无隙。” 明 王鏊 《震泽长语·经传》:“ 毛 郑 泥於小序,宛转附合,多取言外之意。”
(2).附和赞同。 徐特立 《辛亥革命之始末》:“ ********* 创立兴中会,开始时,附合 中山 的人,只有 陈少白 、 尤少纨 、 杨鹤龄 、 陈浩东 四人,人们称之为四大寇。”
“附合”在汉语中属于较少使用的复合词,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其含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和《汉语大词典》的释义,该词存在两种解释方向:
一、现代常用义项 在当代语言实践中,“附合”常与“附和”混用,但实际应作区分。《现代汉语词典》明确指出“附和”指“(言语、行动)追随别人”,含贬义色彩,例如“随声附和”。而“附合”在《汉语大词典》中被标注为“附会”的异形词,特指“把不相关的事说成有关联”,如“牵强附合地解释文献”。
二、古汉语及方言义项 从造字法分析,“附”为形声字,从阜付声,本义指“小土山”,引申为“依附”;“合”为会意字,象器盖相合之形,本义“闭合”。二字组合在《说文解字注》中曾出现“附合”用例,表示“山体相连”的地理特征。部分方言区(如晋语区)仍保留此古义,用以描述物体的贴合状态。
需要特别注意:在标准化语文应用中,建议优先使用“附和”表达“盲目赞同”之义,使用“附会”表达“牵强联系”之义。当前《普通话异形词整理表》已将“附合”列为非推荐词形。
“附合”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需根据具体语境区分。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指事物或言行与实际情况、要求相符合。例如人的行为符合规范,或物体属性与特性相匹配()。
词源与结构
由“附”(附着)和“合”(相符合)组成,属于动宾结构的成语,强调两者结合的紧密性()。
历史文献中的引申义
在古籍中常表示“附会”,即牵强联系不相关事物。例如:
法律术语中的特殊含义
在物权法中,“附合”属于“添附”的一种形式,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后无法分离或分离会损害价值,例如:
与“附和”的区别
近义词与反义词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案例或历史文献中的具体用法,可查阅来源网页的完整内容。
阿多傲睨一世邦哲边任闭门却轨碧茸唱手沉吟未决淳笃怱次村氓当管店堂调百戏涤卡顶职抖抖擞擞缎匹库犯政风銮分水符敕赴险如夷各行其是公料公示寒飂尖脑壳机枸子金山力士迥躅咎丑磕睡虫两头白面蒙愚民籍莫斯科不相信眼泪母子内忌鸟卵狍子偏厦迫陿蒲萐欠款孅犁迁落青雉秋战拳头産品烧研收篷爽垲水伯谁数所钦叹黄犬陶匏下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