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附會。 唐 柳宗元 《非國語上·晉孫周》:“﹝ 單襄公 ﹞又徵卦夢以附合之,皆不足取也。” 宋 王安石 《七星硯》詩:“南工始為僞,附合巧無隙。” 明 王鏊 《震澤長語·經傳》:“ 毛 鄭 泥於小序,宛轉附合,多取言外之意。”
(2).附和贊同。 徐特立 《辛亥革命之始末》:“ ********* 創立興中會,開始時,附合 中山 的人,隻有 陳少白 、 尤少纨 、 楊鶴齡 、 陳浩東 四人,人們稱之為四大寇。”
“附合”在漢語中屬于較少使用的複合詞,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其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和《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該詞存在兩種解釋方向:
一、現代常用義項 在當代語言實踐中,“附合”常與“附和”混用,但實際應作區分。《現代漢語詞典》明确指出“附和”指“(言語、行動)追隨别人”,含貶義色彩,例如“隨聲附和”。而“附合”在《漢語大詞典》中被标注為“附會”的異形詞,特指“把不相關的事說成有關聯”,如“牽強附合地解釋文獻”。
二、古漢語及方言義項 從造字法分析,“附”為形聲字,從阜付聲,本義指“小土山”,引申為“依附”;“合”為會意字,象器蓋相合之形,本義“閉合”。二字組合在《說文解字注》中曾出現“附合”用例,表示“山體相連”的地理特征。部分方言區(如晉語區)仍保留此古義,用以描述物體的貼合狀态。
需要特别注意:在标準化語文應用中,建議優先使用“附和”表達“盲目贊同”之義,使用“附會”表達“牽強聯繫”之義。當前《普通話異形詞整理表》已将“附合”列為非推薦詞形。
“附合”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指事物或言行與實際情況、要求相符合。例如人的行為符合規範,或物體屬性與特性相匹配()。
詞源與結構
由“附”(附着)和“合”(相符合)組成,屬于動賓結構的成語,強調兩者結合的緊密性()。
曆史文獻中的引申義
在古籍中常表示“附會”,即牽強聯繫不相關事物。例如:
法律術語中的特殊含義
在物權法中,“附合”屬于“添附”的一種形式,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産結合後無法分離或分離會損害價值,例如:
與“附和”的區别
近義詞與反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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