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符勅 ”。1.敕命文书。《旧唐书·崔器传》:“ 器 惧,所受贼文牒符敕,一时焚之。” 明 何景明 《何子·固权》:“夫班爵封者遗之券誥,赐祠第者护之符勅。”
(2).指符箓。《资治通鉴·梁武帝中大通三年》“彼皆恃其符厌” 元 胡三省 注:“谓 刘灵 助书为符敕以厌胜也。” 清 魏源 《贵溪象山龙虎山诸诗》之二:“流俗亦何知,万里走符勅。不信溪山灵,独钟 巫阳 宅。”
符敕是汉语中由"符"与"敕"组合而成的复合词,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一、行政文书范畴 在传统行政体系中,"符"指官府颁发的凭证文书,《唐六典》记载"符"是唐代尚书省下达州县的正式公文。而"敕"特指皇帝诏令,《宋史·职官志》明确将"敕书"列为帝王专属文书形式。二者合称时,可指代古代政府机构具有行政效力的公文体系。
二、宗教仪式载体 道教典籍中,"符"指绘有神秘图案的法箓,《云笈七签》记载其具有"通神达灵"的功能。"敕"则演化出敕令鬼神之意,《道法会元》载有法师"口宣敕令"的仪轨。在宗教语境下,符敕特指通过特定仪轨制作的驱邪法器。
三、契约凭证功能 明清契约文书中常见"符敕"连用,如《徽州文书》收录的万历年间地契,将田产凭证称为"符敕文书"。这类文书多盖有官印,兼具法律凭证与经济契约双重属性。
符敕(fú chì)是中国古代具有多重含义的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官职或军权的授予仪式
符敕最初指君主通过正式仪式授予官员职位或军事权力的行为,象征对其忠诚与信任。这种仪式通常由君主亲自颁发,具有政治权威性,常见于古代官僚体系中。
敕命文书
符敕也可指代具体的官方文书,例如《旧唐书》记载官员崔器因惧怕而焚毁“贼文牒符敕”,此处符敕即代表敕命文件。明代文献中亦提到“符勅”用于封爵或赏赐的凭证。
符箓(道教法术符号)
在宗教或法术语境中,符敕被借指为符箓。例如元代胡三省注释《资治通鉴》时,提到刘灵助书写符敕用于“厌胜”(驱邪避灾的法术)。清代魏源的诗句“万里走符勅”也暗含此意。
异体写法
该词存在异体形式“符勅”,多见于历史文献,如明代何景明的《何子·固权》中即用此写法。
符敕的核心意义需结合语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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