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符勅 ”。1.敕命文書。《舊唐書·崔器傳》:“ 器 懼,所受賊文牒符敕,一時焚之。” 明 何景明 《何子·固權》:“夫班爵封者遺之券誥,賜祠第者護之符勅。”
(2).指符箓。《資治通鑒·梁武帝中大通三年》“彼皆恃其符厭” 元 胡三省 注:“謂 劉靈 助書為符敕以厭勝也。” 清 魏源 《貴溪象山龍虎山諸詩》之二:“流俗亦何知,萬裡走符勅。不信溪山靈,獨鐘 巫陽 宅。”
符敕是漢語中由"符"與"敕"組合而成的複合詞,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一、行政文書範疇 在傳統行政體系中,"符"指官府頒發的憑證文書,《唐六典》記載"符"是唐代尚書省下達州縣的正式公文。而"敕"特指皇帝诏令,《宋史·職官志》明确将"敕書"列為帝王專屬文書形式。二者合稱時,可指代古代政府機構具有行政效力的公文體系。
二、宗教儀式載體 道教典籍中,"符"指繪有神秘圖案的法箓,《雲笈七籤》記載其具有"通神達靈"的功能。"敕"則演化出敕令鬼神之意,《道法會元》載有法師"口宣敕令"的儀軌。在宗教語境下,符敕特指通過特定儀軌制作的驅邪法器。
三、契約憑證功能 明清契約文書中常見"符敕"連用,如《徽州文書》收錄的萬曆年間地契,将田産憑證稱為"符敕文書"。這類文書多蓋有官印,兼具法律憑證與經濟契約雙重屬性。
符敕(fú chì)是中國古代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官職或軍權的授予儀式
符敕最初指君主通過正式儀式授予官員職位或軍事權力的行為,象征對其忠誠與信任。這種儀式通常由君主親自頒發,具有政治權威性,常見于古代官僚體系中。
敕命文書
符敕也可指代具體的官方文書,例如《舊唐書》記載官員崔器因懼怕而焚毀“賊文牒符敕”,此處符敕即代表敕命文件。明代文獻中亦提到“符勅”用于封爵或賞賜的憑證。
符箓(道教法術符號)
在宗教或法術語境中,符敕被借指為符箓。例如元代胡三省注釋《資治通鑒》時,提到劉靈助書寫符敕用于“厭勝”(驅邪避災的法術)。清代魏源的詩句“萬裡走符勅”也暗含此意。
異體寫法
該詞存在異體形式“符勅”,多見于曆史文獻,如明代何景明的《何子·固權》中即用此寫法。
符敕的核心意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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