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为不端正的人。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草檄》:“寧可埋之浮尘,不可投诸匪类。”《儒林外史》第二三回:“ 雪翁 昨日有书子来,説尊驾为人不甚端方,又好结交匪类,自今以后,不敢劳尊了。”《官场现形记》第二八回:“大臣 舒军门 克扣军餉,纵兵为匪,误剿良民,揑报胜仗以及滥保匪类,浮开报销。”
(2).指强盗。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审盗》:“若是匪类也不肯轻饶,你今不怕王法,不循天理,去打劫某人财物,又杀伤人,是你自投法网。” 老舍 《骆驼祥子》三:“老者又细细看了 祥子 一番,觉得他绝不是个匪类。”
“匪类”是汉语中具有明确贬义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代行为不端、违背社会规范的群体或个体。根据权威词典及文史工具书的解释,该词可从以下角度阐释:
行为特征
“匪”本义为“非”(《说文解字》),后衍生出“强盗、违法者”的涵义,《现代汉语词典》将其定义为“危害社会的人”。“类”则强调群体属性,合称后特指“以暴力、欺诈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团伙或个体”,如《清史稿》中“严惩匪类”的记载。
社会属性
《汉语大词典》指出其引申义涵盖“道德败坏者”,强调对伦理纲常的背离。例如明清小说常以“匪类之徒”形容违背忠孝礼义的角色,体现传统社会的道德评判标准。
文学应用
在古典文献中,“匪类”常与“良民”形成对比,《辞海》例举《水浒传》中官府对梁山起义者的称谓,反映封建时代统治者对反抗势力的污名化表达。
法律界定
现代《法学大辞典》将“匪类”与“犯罪集团”作关联解读,强调其“有组织违法活动”的特征,但学术用语中更倾向使用“犯罪团伙”等精准表述。
“匪类”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行为不端正的人
指品行不端、违背道德规范的人。例如清代孔尚任《桃花扇·草檄》中提到“不可投诸匪类”,以及《儒林外史》中批评“结交匪类”的描写,均强调对这类人的否定态度。
指强盗或盗匪
在部分语境中,“匪类”特指以暴力手段掠夺财物的群体。如《官场现形记》中描述官员“纵兵为匪,滥保匪类”,即指包庇强盗的行为。
近义词包括“匪徒”“匪人”(),均强调对不端行为或非法群体的指代。
若需进一步探究具体文献中的用例,可参考《桃花扇》《儒林外史》等作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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