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罚款。 宋 赵昇 《朝野类要·法令》:“内外百司吏属有公罪之轻者,皆罚直入官。每一直即二百文足,如赎铜之例。”
罚直是古代法律术语,指对违反规定的官员处以罚款的惩戒制度。该词由“罚”与“直”二字构成:“罚”即处罚,“直”本义为价值,此处引申为罚金数额。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宋代,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官员若延误公文处理,“每误一日,罚直若干”,体现了以经济手段约束官吏行为的治理理念。
从语义演变看,“直”在唐宋时期常作“钱”“值”解,例如敦煌文书《唐天宝年间典租牛契》中有“若租直违期不还”之句,此处的“直”即指钱款。罚直制度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更被细化为分级惩处体系,根据官员品级设定不同罚金标准,反映了古代行政管理的精细化特征。
现代汉语中,“罚直”一词已退出日常使用范畴,但作为法制史研究术语,仍见于《中国法制通史》《古代行政惩罚制度研究》等专著,其制度原理对当代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罚直”是古代中国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具体含义和背景如下:
词义解释
“罚直”指对犯有轻微公罪的官吏进行罚款,属于经济性惩戒措施。该词出自宋代赵昇《朝野类要·法令》,其中提到“内外百司吏属有公罪之轻者,皆罚直入官”。
历史背景与应用
主要用于宋代,针对官吏在公务中的轻微过失(如文书错误、延误等)。其性质类似于“赎铜”(以铜钱抵罪),但更强调对公职人员的纪律约束。
金额标准
根据记载,“每一直即二百文足”,即每“一单位罚直”折合200文铜钱。这种标准化的罚款制度体现了宋代法律的经济处罚特征。
文献佐证
该词在宋代文献中多次出现,例如谢逸的诗句“闭口防罚直”也侧面反映了当时官吏对此制度的忌惮。
扩展说明:与现代罚款不同,“罚直”专指针对官吏的职务行为处罚,且金额固定,具有明确的法典依据。这一制度对研究宋代吏治和经济法规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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