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触犯众人。《左传·襄公十年》:“众怒难犯,专欲难成……专欲无成,犯众兴祸。”
(2).(人少的)侵犯人多的。 汉 刘向 《说苑·杂言》:“少以犯众,弱以侮强,忿怒不量力者。”
“犯众”是汉语中具有历史底蕴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行为或言论触犯多数人的利益或情感。《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触犯众人的忌讳或利益”,强调该行为对群体关系的破坏性。从语义层次分析,该词包含两层内涵:
其一,字面义指具体行为层面的冒犯。《左传·襄公十年》中“众怒难犯”的典故,正是对“触犯群体利益可能招致严重后果”的警示。此用法多用于描述政治、社会场景中违背集体意志的行为。
其二,引申义涵盖价值判断层面。清代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解析“犯”字时指出:“凡侵陵皆曰犯”,暗示该词带有违背社会共识的伦理属性。现代语境中常见于评价违反公共道德或行业规范的现象,如“学术剽窃犯众怒”等表述。
在语法功能上,“犯众”通常作谓语,常与“遭”“惹”等动词搭配,形成“犯众怒”“犯众忌”等固定短语。《汉语大词典》特别注明其多用于书面语体,具有庄重的修辞色彩。
“犯众”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fàn zhòng,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触犯众人
指行为或言论违背大多数人的意愿或观点,引发群体不满。例如:提出与集体利益相悖的决策、发表争议性言论等。
(少数)侵犯多数
指力量较弱或人数较少的一方主动挑衅、侵犯强势方,常因不自量力而失败。
需根据具体语境判断含义偏向“触犯众意”还是“以少侵多”,两者均含负面评价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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