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罪状。 宋 周密 《武林旧事·元夕》:“京尹幕次,例占市西坊繁闹之地……其前列荷校囚数人,大书犯由云:‘某人为不合抢扑釵鐶,挨搪妇女。’” 元 王实甫 《西厢记》第四本第二折:“若问着此一节呵如何诉休?你便索与他箇知情的犯由。”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莅任·亲查阅》:“验年貌,问明犯由。”
(2).“ 犯由牌 ”的省称。《水浒传》第二七回:“ 东平 府尹判了一箇‘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警世通言·计押番金鳗产祸》:“ 庆奴 不合因姦杀害两条性命,押赴市曹处斩。但见:犯由前引,棍棒后随。”详“ 犯由牌 ”。
犯由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古语词,主要含义如下:
“犯”指触犯律法,“由”指事由、缘由。二字组合指“犯罪的原由”或“罪行的凭据”,核心含义为定罪的法律依据。
《康熙字典·巳集上》释“犯”:“侵也,干也”;“由”:“因也,从也”。
宋元时期,“犯由”特指官府发布的列述罪状的公示文书,常见形式为“犯由牌”(书写罪状的木牌)。
《元典章·刑部二》载:“将犯人钉镣,定制白版犯由牌,书写所犯罪名”。
例如《水浒传》第四十回:“刽子叫起恶杀都来,将宋江和戴宗前推后拥,押到市曹十字路口……那皂隶把犯人绑在木桩上,掣出犯由牌,丢在脚下”。
明清文学作品常以“犯由”代指罪状公告或审判程序,强化其司法符号特征:
现代汉语中,“犯由”已不作为独立词汇使用,但“犯”与“由”的语素义仍存于“犯罪事由”“作案原由”等复合词中,其古义主要保留于法制史研究及古典文学解读领域。
权威参考来源:
“犯由”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含义及用法:
罪状
指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或法律认定的罪名,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或文学作品中。例如:
“犯由牌”的简称
古代处决犯人时公示罪状的木牌或告示。如《警世通言》中记载“读犯由牌,押赴市曹处斩”,表明其作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
现代汉语中,“犯由”多用于历史或文学语境,司法领域则使用“罪状”“犯罪事实”等更规范的表述。例如研究古代法律时,可能引用“犯由牌”作为司法公示的例证。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文献案例(如《西厢记》《武林旧事》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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