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vables;ambulatory chattel] 指金钱、器物等可移动的财产
与不动产相对。指金钱、证券、器物等可以移动的财产。 周而复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十二:“ 朱延年 这才露了面,所有动产与不动产都交给债权团分配。”
动产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财产分类概念,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财物。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的定义,动产指“能够移动的财产,如金钱、证券等”。这一概念包含三个核心特征:
物理可移动性
区别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动产可随权利人的意志改变空间位置,例如车辆、珠宝、电子设备等。《法学大辞典》将其描述为“依其性质能够自由移动而不减损价值的物”。
经济价值独立性
动产的价值实现不依赖固定场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将存款、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纳入动产范畴。
法律登记的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司法解释,除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需登记公示外,普通动产所有权以实际占有为权利表征。
历史文献中,《唐律疏议·名例》已出现“奴婢畜产,不同资财”的动产分类雏形,显示古代法律对可移动财产的特别规范。现代法律体系进一步将动产细分为有形动产(如商品库存)和无形动产(如股权凭证),其权利变动规则直接影响市场经济活动。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在物权变动、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显著特点。以下从定义、分类、法律属性及与不动产的区别进行详细说明:
核心定义
动产指能脱离原有位置存在且移动后不降低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如金钱、设备、车辆等。
与不动产(土地、建筑物等)的主要区别在于移动性。
主要特点
按性质分类(综合)
常见示例
物权变动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设立或转让自交付时生效。例外情况如车辆、船舶需登记对抗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可基于有效债权合同及交付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追及权受限。
抵押与融资
动产可作为抵押物(如设备质押),需签订书面合同并交付质物。
对比维度 | 动产 | 不动产 |
---|---|---|
移动性 | 可移动,不损害价值(如车辆) | 不可移动(如土地、房屋) |
物权变动方式 | 交付生效 | 登记生效 |
法律适用原则 | 属人主义(如涉外案件适用所有人国籍法) | 属物主义(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典型示例 | 存款、存货、设备 | 土地、建筑物、林木 |
动产作为可移动财产,在商业交易、融资抵押中具有灵活性。其法律规则以交付为核心,特殊类型需结合登记制度。理解动产与不动产的差异,有助于在资产管理、合同签订等场景中规避风险。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物权编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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