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刑。 唐 杜牧 《朱叔明授右武卫大将军制》:“其兄 叔夜 ,以贜抵刑,不出私门,可视覆辙。” 明 冯梦龙 《智囊补·语智·郑涉》:“闻 翟行恭 抵刑,愿付尸一观。”
抵刑
释义
“抵刑”为古汉语法律术语,指通过某种行为(如缴纳财物、承担劳役或立功)抵消或减轻应受的刑罚。其核心含义为“以等价方式替代或补偿刑罚”,常见于古代律法中对特定罪责的处置方式。
详细解释
构词与字义
二字组合强调以替代性手段实现刑罚的等价补偿。
历史法律语境
在历代法典中,“抵刑”多体现为以下形式:
与现代法律的区别
古代“抵刑”制度体现“以财代罚”“以功赎罪”的灵活性,但存在阶级差异(如贵族特权)。现代法治原则禁止以财物或特权抵消刑罚,强调“罪责刑相适应”,仅在极少数情形(如罚金刑)保留财产责任形式。
权威参考来源
现代使用提示
“抵刑”属历史词汇,今多用于法制史研究或文学作品中,日常语言中已罕用。需注意其与当代“减刑”“假释”等司法概念的本质差异。
“抵刑”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但根据多个来源的综合分析,主要解释如下:
“抵刑”指因罪责而接受刑罚,即“受刑”。这一含义在多个古籍引例中得到印证,如唐杜牧《朱叔明授右武卫大将军制》提到“以贜抵刑”(因贪赃而受刑),以及明冯梦龙《智囊补》中“闻翟行恭抵刑”的记载。
部分资料(如)将其解释为“以牙还牙”,但这一说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是对“抵”字其他含义的误读。实际用法中,“抵刑”更强调被动接受惩罚,而非主动反击。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多出现在历史文献或文言文研究中。如需表达类似含义,更常用“服刑”“受罚”等词汇。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籍原文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智囊补》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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