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经常不变的准则、标准。《易·繫辞下》:“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上下无常,刚柔相易,不可为典要。” 韩康伯 注:“不可立定準也。” 孔颖达 疏:“上下所易皆不同,是不可为典常要会也。” 唐 元稹 《才识兼茂明於体用策·对》:“然臣所以上愚对,皆以指病陈术为典要。” 清 王夫之 《薑斋诗话》卷下:“‘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之説,不可恃为典要。” 周作人 《一年的长进》:“以前我也自以为是有所知的,在古今的贤哲里找到一位师傅,便可以据为典要,造成一种主见,评量一切,这倒是很简易的办法。”
(2).可靠的根据。 清 袁枚 《随园随笔·文人寓言》:“文人寓言不可为典要者,如《晏子春秋》二桃杀三士……其实并无其事也。” 陈垣 《<史讳举例>序》:“此三书同出一源,谬误颇多,不足为典要。”
(3).谓简要而有法度。《三国志·魏志·荀彧传》 裴松之 注引 张璠 《汉纪》:“﹝ 荀悦 ﹞被詔删《汉书》作《汉纪》三十篇,因事以明臧否,致有典要;其书大行于世。”
“典要”是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以下角度分析:
准则与规范
指经典中的核心法则或标准依据。如《易·繫辞》中“不可为典要”,即强调不可僵化遵循固定模式,需灵活运用。
经典要义
特指典籍中的精要内容。清代章学诚《文史通义》提及“守其典要”,指把握经典核心思想。
典雅简要
形容文风或言辞简明雅正。如宋代欧阳修主张文章应“典要不烦”,强调语言精炼而内涵深厚。
固定格式
在特殊语境中含“固定范式”之义,如中医古籍《伤寒论》中“以为典要”,指代既定的诊治规范。
该词含义随语境变化,需结合具体文本分析其侧重点。
“典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细微差异,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不变的准则或标准
源自《周易·系辞下》:“变动不居,周流六虚……不可为典要。”这里指事物变化无常,不可固守某一成不变的法则()。后世引申为常规、标准,如唐代元稹在政论中强调“指病陈术为典要”,清代王夫之批评诗歌创作中的僵化规则“不可恃为典要”。
可靠的根据
指可作为依据或权威参考的内容。例如清代袁枚提出“文人寓言不可为典要”,强调虚构故事不能作为可靠依据;现代学者陈垣也指出某些文献“不足为典要”()。
简要而有法度
多用于文献或制度领域,如《汉纪》因“因事以明臧否”而被赞“致有典要”,指其既简明又具备规范性()。现代应用中,该含义可见于药典标准的定期检验要求()。
扩展说明:
“典要”的词义演变体现了从哲学概念(《周易》的动态辩证观)到实用范畴(文献、制度规范)的拓展。在当代语境中,第三层含义(简要而规范)的使用频率较高,尤其在学术和法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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