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废除井田制,按田亩征税的开始。《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税亩。”《公羊传·宣公十五年》:“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 何休 注:“时 宣公 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於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穀最好者税取之。”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变革的重要标志,指春秋时期鲁国首次实行的按土地面积征收田税的政策。《春秋·宣公十五年》记载“初税亩”,杜预注:“公田之法,十取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其核心内容为废除传统的井田制“藉田以力”劳役地租形式,改为按实际耕种土地面积征税,税率约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
这一改革发生于公元前594年,鲁国为应对财政压力,承认私田合法性并统一征税。从汉语构词角度分析,“初”表示首次,“税”指田赋,“亩”为土地计量单位,整体含义即“首次按亩征税”。杨伯峻在《春秋左传注》中指出,此举打破“田里不鬻”的旧规,推动土地私有化进程。
《中国历史大辞典》强调“初税亩”具有三方面历史意义:一确立实物地租形态,二促进生产关系变革,三为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提供范本。上海辞书出版社《经济大辞典》将其定位为中国农业税从劳役地租向实物地租过渡的转折点。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晁福林认为,该制度客观上加速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型,但加重了农民负担,引发“蝃蝀”等社会批评。
(参考资料:1.《春秋左传注》杨伯峻著;2.《中国赋税史》孙翊刚主编;3.《中国经济通史·先秦卷》周自强著;4.《中国古代经济史稿》李剑农著)
“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实施的重要税制改革,其词义和内涵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初税亩始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字面含义为“开始按土地亩数征税”。这一制度打破了此前井田制下“公田”(国家所有)和“私田”(农户使用)的界限,统一按实际耕种面积征税,税率约为收成的十分之一。
需注意,部分现代会计实务资料(如)将“初税亩”借喻为企业税收预估方法,这与历史术语无关,属于概念误用或引申,实际应用中应避免混淆。
初税亩是中国税制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的转变,对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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