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脱离所属的名籍。 宋 曾巩 《再议经费札子》:“﹝三班吏员﹞略以三年出入之籍较之, 熙寧 八年,入籍者四百八十有七;九年,五百四十有四;十年,六百九十。而死亡、退免、出籍者,岁或过二百人,或不及之。则是岁岁有增,未见其止也。”《宋史·文彦博传》:“ 崇寧 中,预 元祐 党籍。后特命出籍,追復太师,謚曰忠烈。”
出籍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及社会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脱离原有的户籍或国籍身份,常见于历史文献及现代法律语境中。
词义解析
“出籍”由“出”(脱离)与“籍”(户籍、名册)构成,最早可追溯至古代户籍管理制度。据《汉语大词典》解释,“出籍”指“脱离原属户籍或国籍”,如《宋史·食货志》中“民户出籍者,需经官府核验”。现代用法中,多指向主动放弃国籍或户籍迁移的行为。
用法与语境
该词在当代法律文书中多与“入籍”对举,例如“申请出籍需提交法定声明”(《辞海》第七版)。在历史文献中,常与“归籍”“编户”等词关联,体现户籍管理的强制性。
权威用例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列举例句:“公民出籍后,需依法办理签证手续。”此外,《法学大辞典》强调,“出籍”须符合国家特定法律程序,不可自行主张。
“出籍”是一个历史性较强的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脱离原有的户籍或名籍,在不同历史背景下具有特定的法律和社会意义。以下是详细解释:
“出籍”指个人或家庭脱离原本所属的户籍、名籍或身份记录。这一行为可能涉及户籍注销、家族除名或国籍变更,具体含义因时代而异。
宋代户籍管理
宋代文献如《宋史·文彦博传》记载,官员文彦博因被列入“元祐党籍”(政治黑名单),后经特赦“出籍”,恢复官职与名誉。此处的“出籍”指脱离政治黑名单,恢复原有身份。
清代国籍变更
根据《大清国籍条例》(1908年),中国人若加入外国国籍需先申请“出籍”。例如,女性嫁与外国人、私生子被外国父/母认领等情况,均需脱离中国户籍。
家族与财产关系
古代“出籍”常伴随分家析产。例如《水浒传》中宋江被家族“出籍”,名义上切断亲属关系以避免株连,但实际操作中仍需官府认可,且可能影响赋税征收。
现代语境下,“出籍”一词已不常用,但户籍制度仍影响社会资源分配。历史案例可为研究古代法律、家族制度提供参考。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案例或法律条文,可查阅《宋史》《大清国籍条例》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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