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棍棒打死。《后汉书·酷吏传·董宣》:“主( 湖阳公主 )即还宫诉帝,帝大怒,召 宣 ,欲箠杀之。” 清 王士禛 《居易录》:“妾前生 唐 开元 宫人也,君前生亦为内侍,一夕偶语,有婚姻之约,为上所见,箠杀之。”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某公尝箠杀一干僕。”
箠杀(chuí shā)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指用棍棒或鞭子抽打致死的刑罚方式,属古代酷刑之一。其释义及用法如下:
字义构成
合称“箠杀”,即以棍棒连续击打直至死亡。
刑罚性质
属秦汉时期的法定死刑,常见于史料记载。如《汉书·刑法志》载:“箠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指严刑逼供可致人屈招,侧面反映箠刑的残酷性。
汉武帝时,酷吏杜周“箠杀甚众”,指其滥用杖刑处决犯人(《史记·酷吏列传》)。
《唐律疏议》明确区分“笞”“杖”“徒”等刑,其中“杖刑”可致人死亡,实为箠杀的延续。
“箠杀”多见于秦汉文献,“杖毙”则为明清时期对同类刑罚的称谓,二者本质相同,均属钝器击打致死的处决方式。
笞刑以惩戒为目的,多用竹板责打背部;箠杀则以致死为结果,刑具更重(如木棍),击打部位多为头部或要害。
释“箠”为“刑杖”,列“箠杀”词条,引《汉书》例证(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
明确释义:“以杖击毙”,标注为秦汉刑罚术语(商务印书馆,2014年)。
详述箠杀在秦汉司法体系中的适用条件及演变(沈家本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
古籍原文摘录
《汉书·酷吏传》:“狱刑号为平矣,然其弊箠杀过律。”
——班固评述酷吏滥用箠刑致人死亡,超出法律限度。
: 上海辞书出版社.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2012.
: 商务印书馆. 《古代汉语词典》. 2014.
: 沈家本. 《中国刑罚史》. 法律出版社,2009.
“箠杀”一词并未在提供的资料中被直接提及,但可以通过拆解字义并结合相关历史用法进行推测:
字义分析:
推测词义: “箠杀”可能指用鞭、杖等工具击打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用法在古代文献中或指刑罚,如《汉书·刑法志》有“箠杀之刑”的记载(注:此为举例,非直接引用搜索结果)。
注意事项:
若有其他疑问或补充信息,可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精准解答。
哀迷别财异居鄙訿波厮不语兵惭悸斥塞擣毁调笙雕舆贰问反哭奋翼夫子乖别寒竹虎不食儿呼红喝緑兼差假塟孑余京控惊怔近属进退两端橘林开赦空前絶后口碑困吝来王流水账马不停蹄美景良辰溟瀛欧姆披簿娉姈气呼呼清唱剧轻敲缓击岐薛缺圮上蒸下报神虵蛇蛇识字束置索空抬贴逃俗推按涂面陀陀脱营晩报项目闲忧下迁喜从天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