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把确信的事实传告于人。《穀梁传·桓公五年》:“《春秋》之义,信以传信,疑以传疑。” 唐 元稹 《唐故越州刺史……河东薛公神道碑文铭》:“公殁矣,非我传信,孰当传焉?” 清 张惠言 《丁小疋<郑氏易注(后定)>序》:“从而为之校者以十数,惟以传信为务,而不以臆断。”
(2).传递消息。《警世通言·钝秀才一朝交泰》:“又有人传信道:是随 赵指挥 粮船上京,被 黄河 水决,已覆没矣。”《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七:“ 吴氏 正要传信, 太清 也来了。” 瞿秋白 《饿乡纪程》十一:“方是新年,忽有*********部员传信给我们,说总理请见。”
乘驿站车马的凭证。《汉书·平帝纪》“在所为驾一封軺传”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律,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
"传信"是汉语中具有多维度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语义在不同语境中呈现差异性特征。根据权威辞书及学术研究成果,该词的释义体系可分为以下三个层级:
一、基础语义层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传"定义为"递送、转达","信"指"消息或函件",组合后表示"传递信息"的行为过程。此释义适用于日常通讯场景,如古代驿站传信、现代邮政传信等实体信息传递方式。
二、宗教民俗语义层 在佛教典籍《佛学大辞典》中,"传信"特指法会仪轨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包括寺院间法事通告、信众集会通知等宗教信息传递。民俗学者在《中国民间信仰研究》中记载,某些地区仍保留"传信香"习俗,通过特定仪式将祈愿信息传递给神灵。
三、法律术语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传信"作为法律程序术语,指司法机关依法送达传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行为。此用法在司法文书中具有严格程序要求和法律效力。
该词的语义演变折射出汉语词汇从具体到抽象的发展轨迹,既保留物质层面的信息传递本义,又衍生出制度化的专业术语含义。在语用实践中,需结合具体语境准确理解其指涉范围及实施主体。
“传信”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chuán xìn,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解释:
传递确信的事实
指将经过核实、可信的信息传达给他人,强调信息的真实性。例如《穀梁传·桓公五年》提到“信以传信,疑以传疑”,即对确凿的事实如实传递,对存疑的内容保持谨慎。
传递消息
泛指一般的信息传递行为,不限于是否经过验证。例如《警世通言》中“有人传信道:粮船被黄河水决覆没”,即普通消息的传达。
“传信”在现代汉语中主要用于前两种含义,强调信息传递的可靠性或一般性。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用法(如驿站凭证),可参考历史文献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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