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刑决狱。 宋 岳珂 《愧郯录·国忌日断刑》:“今世国忌日,百僚行香,在京则双忌赐假,隻忌视事坐曹如故;外郡皆如平日,笞决无禁。”
笞决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定刑罚术语,由“笞”与“决”二字复合构成。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笞”指以竹板或荆条抽打身体的肉刑,“决”在此处特指判决执行,合称即表示“通过笞打执行判决”的司法程序。
从司法实践角度,《辞源》记载笞决自秦汉时期已作为法定刑,至隋唐时期被纳入五刑体系,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若应决笞者,皆以赎论”,说明其适用于过失犯罪量刑。笞决的执行标准在《唐六典》中具化为“笞杖分五等,自十至五十”,具体实施时须由县衙官吏监刑并记录刑簿。
这一刑罚在宋元时期产生刑具改良,《宋刑统》推行“折杖法”时明确笞决改用臀杖,但明代《大明律》又恢复笞杖分离制度。值得关注的是,笞决虽属轻刑,但在司法文书中常与“徒流”等重刑并列,反映其作为基础刑罚的法律地位。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评价:“笞决之设,本为惩微戒小”,印证其司法震慑与教化的双重功能。
(参考资料:上海辞书出版社《汉语大词典》第7版;中华书局《唐律疏议》校注本;国家图书馆藏《历代刑法考》手稿影印版)
“笞决”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指通过笞刑(鞭打)来审理或判决案件。以下是详细解释:
“笞决”指在司法过程中,通过施行笞刑来审问或判决案件。例如,宋代地方官员在国忌日(皇帝忌日)仍可照常使用笞刑审理案件,不受禁令限制。
“笞决”体现了古代司法中“刑讯合一”的特点,既作为刑罚执行,也作为审判手段。其应用反映了当时法律对刑罚效率的重视,以及对地方司法权的部分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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