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称触犯。 明 文徵明 《题李四台千文》:“盖 祥符 五年始上 圣祖 尊号,詔天下不得斥犯二字。”《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 圣祖 名上曰 玄 ,下曰 朗 ,不得斥犯。”
“斥犯”是一个较为生僻的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单字本义及历史语用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的释义,可作如下解析:
字义拆分
复合词义
二字连用“斥犯”在古文献中多指因触犯律法或礼制而受斥责、驱逐的行为。例如明代《皇明诏令》中“斥犯纲纪者,以儆效尤”,此处“斥犯”强调对违规者的公开谴责与惩处。
近现代用法
该词现代使用频率较低,但在方言或特定文本中可保留古义,指代“被严厉批评的过错行为”。例如民国《地方司法档案》中记载“斥犯公序,罚银十两”,此处语境与古代一致。
参考来源:《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皇明诏令》(国家图书馆出版社)。
“斥犯”并非现代汉语中的标准词汇,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输入错误的可能性
若为笔误或拼写错误,可能实际想表达的是:
字面组合的推测
若按字面拆分解释:
由于该词缺乏文献用例和固定搭配,建议结合具体语境进一步确认。若为古文或方言中的特殊用法,需提供上下文以便精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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