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放出猎鹰。 晋 陆云 《答车茂安书》:“密罔弥山,放鹰走犬,弓弩乱发,鸟不得飞,兽不得逸。”《魏书·岛夷萧昭业传》:“掷涂赌跳,放鹰走狗。”
(2).比喻嗾使女子诱拐他人财物。 刘绍棠 《瓜棚柳巷》:“﹝大人贩子﹞专做放鹰生意。他手里降服了一帮被拐骗来的女人,专找孤身男子。” 李广田 《冬景》:“又是放鹰的,不满一日就飞了。”
"放鹰"作为汉语多义词汇,其释义可从权威辞书与民俗文化角度分为以下两类:
一、狩猎行为释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放鹰"定义为"放出训练好的鹰捕捉禽兽"的狩猎方式。该行为源于古代北方游牧民族,至唐代发展成皇室贵族专享的狩猎活动,《唐六典》记载五坊使专职管理皇家猎鹰。清代《燕京岁时记》详述冬季放鹰捕猎需配合猎犬、马匹及专用器具,形成完整狩猎体系。
二、方言引申释义 《汉语大词典》收录"放鹰"在方言中特指"设圈套诈取钱财"的行为,该用法可追溯至明代市井文化。民俗学家曲彦斌在《中国民间秘密语》中论证,此义项源自旧时江湖黑话,通过"鹰"象征攫取动作,衍生出"布局诈骗"的隐喻,至今仍保留在部分北方方言中。
需注意《国语辞典》特别强调该词存在"利用女性诱骗财物"的特殊语境用法,此释义在民国时期京津地区俗文学作品中高频出现,老舍《骆驼祥子》即包含相关市井描写。
“放鹰”是一个多义词,其含义因语境不同而有所差异,综合权威来源可归纳为以下解释:
利用女性诱骗财物
比喻唆使女性以婚姻或感情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常见于文学作品。例如刘绍棠《瓜棚柳巷》中描述人贩子“专做放鹰生意”(、)。
放手任其自由发展(较少见)
少数来源(如现代词典)将其引申为“放手让事物自由发展”,但此用法在传统文献中未明确体现()。
传统“鹰猎文化”中,放鹰是训练和展示猎鹰能力的重要环节,涉及驯养、飞行训练等()。需注意,比喻义多含贬义,使用时应结合语境区分。
若需进一步考证文学或历史用例,可参考《魏书》《答车茂安书》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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