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租。《宋史·食货志上二》:“ 孝宗 受禪赦:‘凡官司债负房赁,租赋、和买、役钱及坊场、河渡等钱,自 绍兴 三十年以前并除之。’”
房赁是汉语中表示“房屋租赁”的正式书面用语,由“房”(房屋)和“赁”(租借)组合而成,特指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获得他人房屋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要点:
法律行为属性
房赁本质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出租人(房东)将房屋交付承租人(房客)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该行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约束,需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维修责任等条款,形成法律效力(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赁”字条)。
标的物特定性
区别于一般租赁,“房赁”的客体特指可供居住或经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空间。其物理状态(如面积、结构)和权属状况(如产权清晰、无权利瑕疵)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要件(符淮青《汉语词汇学》对复合词语义的分析)。
权利义务对等性
出租方需保障房屋适住性及基本设施完好,承租方则承担合理使用、按时付费的义务。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租赁合同需备案登记以保障双方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
历史语义演变
“赁”在古汉语中早见于《汉书·食货志》“贩官鬻爵,赁舂徭役”,初指雇佣劳动,后衍生出“租借”义。唐宋时期“赁屋”“赁居”已成常用词,如白居易《移家》诗“赁宅得花饶”,现代缩合为“房赁”以适配法律术语的简洁性(王力《汉语史稿》词汇发展章节)。
使用提示:在非法律文书或日常语境中,“租房”“房屋出租”更常见;“房赁”多用于合同文本、司法文书或学术讨论,强调法律关系的规范性。需注意其与“房产买卖”(转移所有权)的本质区别。
“房赁”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解析:
“房赁”指房屋的出租或租赁行为,核心含义与房租相关。 现代法律层面,它可指房屋所有者将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如)。
该词最早见于《宋史·食货志》,记载南宋孝宗时期免除“房赁”等债务的政策,此处“房赁”明确指代房租。
部分词典将其归类为成语,强调其作为固定搭配的语义凝练性,但实际使用中更接近普通词语。
建议:若需了解现代房屋租赁法律条款,可参考专业法律解释(如);研究古籍中的经济制度时,需结合《宋史》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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