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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劾的意思、告劾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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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劾的解释

(1).揭发罪状;弹劾过失。《史记·酷吏列传》:“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笞掠定之。”《汉书·淮南厉王刘长传》:“擅罪人,无告劾繫治城旦以上十四人。”

(2).指被人告发弹劾。《汉书·昭帝纪》:“发三辅及郡国恶少年吏有告劾亡者,屯 辽东 。”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告者,为人所告也;劾者,为人所劾也。”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告劾”是汉语历史文献中出现的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指揭发、检举他人罪行的行为,尤指向官府或上级机构提出对官吏的弹劾。根据《汉语大词典》及《古代汉语词典》释义,该词由“告”(揭发)和“劾”(审判定罪)两个动词复合构成,形成递进式动作表达。

从司法程序角度分析,“告劾”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平民或下级对官吏不法行为的举报,如《汉书·赵广汉传》记载的“告劾权贵”;二是监察机构对官员的职务犯罪追责,《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监临主司知情不告劾者,与同罪”。其法律效力在汉代已具雏形,至隋唐时期形成系统化的弹劾制度。

在语用特征方面,该词多出现于古代公文与史籍记载,如《后汉书·党锢列传》所述“更相告劾”,体现其作为正式司法程序的书面语体色彩。现代汉语中,该词已退出口语系统,仅在研究古代法制文献时保留学术使用价值。

网络扩展解释

“告劾”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 揭发罪状或弹劾过失
    指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过失。例如《史记·酷吏列传》记载“吏因责如章告劾”,即官吏依照规章揭发罪行。这一用法体现了古代司法体系中对官吏监督的机制。

  2. 被他人告发或弹劾
    指被动接受指控,如《汉书·昭帝纪》提到“有告劾亡者”,意为因被检举而逃亡的人。此处强调被告发的状态。

补充说明:

以上解释综合了《史记》《汉书》等古籍用例,以及相关词典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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