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税。 郑观应 《盛世危言·技艺》:“地基由朝廷给发,建院经费,或拨国帑,或抽房捐。”
房捐是中国近代历史上针对房屋财产征收的专项税种,其核心定义可依据权威辞书阐释。《汉语大词典》将房捐解释为"旧时政府按房屋价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捐税",属财产税范畴,其征收对象涵盖住宅、商铺等各类房屋。该税种最早可追溯至清朝咸丰年间,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为筹措庚子赔款,清政府正式将房捐列为中央税种。
从征收方式看,房捐主要采用比例税率制,《辞海》记载其"按房屋租赁价格抽收10%",各地具体执行时存在差异。北京政府时期(1912-1928)修订为按房屋价值年征9‰,租金收入年征5%的双轨制。征收范围覆盖城镇建制区,农村房产多予免征。
房捐的财政功能具有双重属性:既作地方自治经费来源,又承担特定历史时期的赔款偿付任务。民国时期财政部档案显示,该税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5%-20%。1949年后,该税种被纳入房地产税体系。
“房捐”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具体背景理解:
房捐是中国近代对房屋征收的税种,属于地方税,主要用于警务等公共事务经费。根据记载:
部分词典(如、)将其解释为成语,意为“捐献房屋以支持公益”,强调奉献精神:
两种解释的差异源于语境: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细节,可参考《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若需成语用法,可查阅《查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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