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front the accused with his accuser] 受审问
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史记·李将军列传》
对簿公堂
受审。簿,狱辞的文书,犹今之起诉状。受审时据状核对事实,故称对簿。《史记·李将军列传》:“大将军使长史急责 广 之幕府对簿。”《明史·邓子龙传》:“ 子龙 方对簿,巡抚 吴定 请立功自赎,帝许之。” 陈毅 《哭叶军长希夷同志》诗:“忆君縲紲中,恶鬭五秋冬。对簿仅一字,投降私害公。”
"对簿"是汉语中具有法律文化内涵的古典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在司法程序中接受审讯或当庭质证的行为。该词最早见于《史记·李将军列传》"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的记载,其构词法体现古代司法特征:"簿"原指记载诉讼文书的简册,"对"即核对、应答之意。
从《汉语大词典》释义来看,"对簿"包含两层递进含义:其一指诉讼双方面对文书进行事实核对,《古代汉语词典》引《汉书·周勃传》"吏簿责条侯"佐证这一原始用法;其二引申为接受司法审讯的完整过程,如《资治通鉴》载魏徵谏言"对簿公堂"的典故,展现唐代司法审讯程序。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多用于书面语境,常见于"对簿公堂"这一四字格成语,特指当事人将纠纷诉诸司法解决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代汉语法律词典》的解释,当代法律术语中更常用"应诉""质证"等专业表述,"对簿"更多保留在文学创作和历史研究领域。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说文解字注》释"簿"为"牍也",段玉裁注"凡云簿书,皆谓文册",这与先秦时期"傅别""质剂"等法律文书制度相印证,揭示古代司法重视书面证据的文化传统。这种以文书为凭的审讯方式,直至明清"画供"制度仍可见其遗风。
“对簿”是一个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术语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史记》相关记载或现代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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