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削职;免职。 宋 沉括 《梦溪续笔谈》:“独三司使 李諮 夺职,謫 洪州 。” 宋 叶绍翁 《四朝闻见录·文公谥议》:“寻以论者詆为伪学夺职,而公亦继以下世矣。”
夺职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官职术语,主要含义为撤销、革除官职。其核心在于通过强制手段剥夺官员的职务和职权,通常带有处罚性质。以下是详细解释:
撤销官职
指古代帝王或上级机构因官员失职、犯罪或政治斗争等原因,下令解除其担任的职务。例如《明史·职官志》中记载的"官吏黜陟,夺职为民"即属此类情形。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二版),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6卷第123页。
法律与行政处分
在历代法典中,"夺职"属于正式行政处罚手段,常与"削爵""贬谪"并列。如《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者……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三十匹加役流",情节严重者可追加夺职。
来源:《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卷十一。
皇权集中体现
夺职本质是君主专制下的人事控制权,常见于官员触犯皇权、党争失利或重大政务失误时。如宋代"台谏弹劾,宰相夺职"的案例频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
来源:《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卷七十二。
等级性与连带性
按程度可分为"夺职待勘"(停职审查)、"夺职放归"(革职遣返)、"夺职流配"(革职流放)等。明代更发展出"廷杖夺职"的复合惩罚,体现刑罚与行政处分的结合。
来源:《中国官制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夺职"词条。
该词高频出现于正史《列传》《职官志》及奏议文书。典型用例包括:
以上释义综合古代法典、职官制度及历史文献,引用权威辞书与史料,完整呈现"夺职"的法律内涵、历史演变及文化语境。
“夺职”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细微差异,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宋代历史文献记录。
苞育襃赠摽揭波轮不见事瞋嫌畜肥搭咕倒溃典职滴粉搓酥递人东倭堕溷飘茵多米诺骨牌反璞凡胎肉眼分蘖纷若干萎更事个中滋味共辔钩摹寡酒诡诞黄连祖话语活喇喇晶灵近时凯番夸世瓓珊莲像禄钱贸儒逆畜炮云迁倅前天清酒人列人梯软答剌瑞阙沙橘申豁神行法恃凭霜晚四赋坛堂天函同声相求铜围往旧文记溪柴恓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