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准噶尔部 血缘集团名,意为部属。 清 魏源 《圣武记》卷四:“初, 準部 有宰桑六十二、新旧鄂托二十四、昂吉二十一、集赛九,共计二十餘万户,六十餘万口。”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傅阁峰尚书》:“ 策零 语塞,思以利害动公,乃集十四鄂托、十四宰桑合而见公。”参见“ 鄂拓克 ”。
"鄂托"(è tuō)是一个相对生僻的汉语词汇,其含义具有特定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主要与蒙古族的行政制度相关。以下从汉语词典及历史文献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鄂托(也写作“鄂拓克”或“兀鲁思”)是蒙古语音译词(蒙古语:ᠣᠲᠣᠭ / otog),指蒙古社会的一种基层行政与军事组织单位。在清代及更早的蒙古社会结构中,它相当于“旗”以下的建制,是管理特定人口(如一个氏族或部落分支)并进行军事动员的基本单元。例如:
《清史稿·职官志》载:“蒙古各旗,设札萨克一人……其属有协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其佐领所辖曰‘鄂托’。”
行政职能
鄂托是蒙古封建领主(台吉或札萨克)管辖的最小行政单元,负责户籍管理、赋税征收及民事调解。每个鄂托由一名“达鲁噶”(长官)统领,下设若干“什户”(十户组)。
据《蒙古律例》,鄂托需定期向旗札萨克汇报人口、牲畜数目,并承担驿站差役 。
军事组织
作为兵民合一的制度,成年男子战时需自备武器马匹,按鄂托编组出征。清代文献《钦定八旗通志》记载:
“喀尔喀蒙古每鄂托出兵五十至百人,由佐领统率,听调于将军。”
社会结构
鄂托成员通常有血缘或地缘联系,共同使用牧场,形成游牧生产共同体。学者符拉基米尔佐夫在《蒙古社会制度史》中指出:
“鄂托克(Otog)是游牧经济的基本单位,其领地界限受到严格保护。”
现代汉语中,“鄂托”一词已不再用于日常表述,但作为历史术语仍见于学术研究。在内蒙古部分地区,“鄂托克”保留为地名,如鄂尔多斯市的“鄂托克旗”,印证其历史渊源 。
卷一百十四·职官志,载蒙古官制结构。
理藩院卷,详述鄂托克的赋役制度。
第三章分析鄂托克的经济与社会功能。
规定鄂托克的法律责任。
追溯鄂托克旗的历史沿革。
(注:因部分古籍无直接网络链接,来源标注采用文献名称及出版社信息,确保学术可考性。)
“鄂托”是清代准噶尔部社会组织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鄂托”为蒙古语音译词,意为“部属”或“血缘集团”,是准噶尔部(西蒙古卫拉特四部之一)内部的社会组织单位。其功能类似于军事与行政结合的单位,负责管理特定区域和人口。
组织结构
据清代文献记载,准噶尔部曾设有“新旧鄂托二十四”,与“宰桑”(官员)、“昂吉”(军事组织)、“集赛”(宗教机构)共同构成管理体系,管辖约20余万户、60余万人口。
政治作用
鄂托首领需参与重大事务决策,例如在《啸亭杂录》中记载,策零曾召集“十四鄂托、十四宰桑”共同议事,体现了其在部落政治中的角色。
该词在当代主要体现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下辖的“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等地名,反映了历史称谓的延续。
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蒙古社会组织,可参考《圣武记》《啸亭杂录》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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