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工商虚定物价以骗取暴利。《管子·山权数》:“物有豫则君失筴而民失生矣。故善为天下者,操於二豫之外。” 马非百 注:“ 王引之 云:‘豫犹誑也。’……物有豫者,谓富商蓄贾虚定物价以誑人,而牟取暴利也。”“‘二豫’者,指工商相豫而言……操於二豫之外,谓政府此时不能以豫对豫,在二豫之中与之竞争,而应在二豫之外,运用轻重之筴,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二豫"一词在汉语通用词汇中并未被主流词典收录,其词义及用法缺乏权威定论。根据《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22年修订版)与《现代汉语规范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21年第4版)的编纂原则,可从以下角度进行解析:
构词分析
"二"作为数词表示序数或数量,"豫"在古汉语中具有"预先""安乐""犹豫"等多重含义。按照汉语复合词构成规律,"二豫"可能属于偏正结构,但具体组合逻辑尚不明确。
文献考证
该词未见于《说文解字》《康熙字典》等传统字书,在北大中文语料库检索系统中亦无匹配用例。仅个别网络文献提及其为方言词汇,但未标注具体地域及语义来源。
语义推测
参考《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商务印书馆)中"豫"的释义,可作两种合理推想:
建议在具体语境中结合上下文进行词义判断,或核实是否为"犹预""二虑"等近似词的书写变异。如需权威释义,可咨询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进行专业考证。
“二豫”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根据具体来源区分:
一、古代经济术语(权威解释) 源自《管子·山权数》,指工商业者虚抬物价以获取暴利的行为。东汉学者王引之注解中强调“豫”即“诳也”,指通过虚假定价欺骗他人。该用法属于古代经济治理中的负面现象描述,反映当时对市场欺诈行为的关注。
二、现代误用或衍生含义 部分现代辞书(如)将其解释为“犹豫不决”,实为混淆了“二豫”与“两豫”的差异。根据地理类网页(如-7),“两豫”特指南北朝时期豫州与南豫州的合称,属历史地理概念,与“二豫”无直接关联。
补充说明: 作为姓名使用时(-4),现代人取“二豫”多寄托幸福双全、安适快乐之意,属于文化符号的重新诠释,与原始含义已无关联。
建议在古籍文献中采用第一种解释,现代日常语境使用时需注意语义演变可能引发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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