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礼。卿大夫两面悬乐器,称为“判悬”。县,同“ 悬 ”。《周礼·春官·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云:“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
“判县”是古代礼制中的专有名词,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指周代卿大夫在礼仪场合悬挂乐器的规制,即两面悬挂(“判悬”),其中“县”通“悬”。这一制度体现了贵族等级差异,《周礼·春官·小胥》记载:“王宫县(四面悬),诸侯轩县(三面悬),卿大夫判县(两面悬),士特县(一面悬)”。
等级对比
不同身份对应不同的悬挂方式:
汉字解析
文献出处
主要源自《周礼》,汉代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判县,又去其一面”(即从诸侯的三面减至两面)。
该词反映了周代礼乐制度对身份等级的严格规范,是研究古代礼制的重要术语。
《判县》是一个汉字词语,意为通过判决或裁决,使某人成为县级行政区的官员。
《判县》的部首是刀(刂),总共有9画。
《判县》这个词从字面上可以看出判决结果和地方行政的关系。在古代,根据判决结果,某些人会被指派成为地方县级官员,负责统治和管理相应的行政区域。
《判县》的繁体字为「判縣」。
在古代汉字中,「判县」的写法可能有所不同。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有时候「判县」的「刀」部会写成「刂」,而「县」的上半部分以「夂」代替。
1. 他因为在官府中表现出色,被判县为某地的县令。
2. 经过一系列的考核和选拔,他最终被判县为这个地区的行政长官。
判罪、判刑、县长、县令、判决
任县、任地、指派县、指定县
被判县、免去县职、县级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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