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礼。卿大夫两面悬乐器,称为“判悬”。县,同“ 悬 ”。《周礼·春官·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卿大夫,判县;士,特县。” 郑玄 注引 郑司农 云:“宫县,四面县;轩县,去其一面;判县,又去其一面;特县,又去其一面。”
判县(pàn xuán)是古代中国礼乐制度中,对乐器悬挂方式的一种特定称谓,特指诸侯阶层使用的悬乐规制。其核心含义如下:
形制与等级象征
判县指将编钟、编磬等大型打击乐器,悬挂在特制的木架(称为“簨虡”,sǔn jù)上时,采用单面陈列的方式,即乐器仅悬挂于簨虡的东、西两侧(或左、右两侧),形似半个圆环。这种形制是周代礼乐等级制度的体现,专属诸侯使用,低于天子所用的四面悬挂(宫县),高于卿大夫所用的三面悬挂(轩县)或士所用的两面悬挂(特县)。
(《周礼·春官·小胥》)
礼制功能与文化内涵
“判”字在此有“分半”之意,形象地描述了乐器悬挂的形态特征。判县制度严格遵循“名位不同,礼亦异数”的原则,是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彰显诸侯身份的重要礼乐符号。其使用场合多为诸侯的祭祀、宴飨等重要礼仪活动,通过乐悬的差异,直观体现尊卑贵贱。
(郑玄注《周礼》)
判县是周代礼乐制度中专属于诸侯的乐器悬挂规制,其单面(东西向)陈列的形制(“判”即“半”),是区分贵族身份等级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古代中国“礼以别异”的核心文化精神。
“判县”是古代礼制中的专有名词,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指周代卿大夫在礼仪场合悬挂乐器的规制,即两面悬挂(“判悬”),其中“县”通“悬”。这一制度体现了贵族等级差异,《周礼·春官·小胥》记载:“王宫县(四面悬),诸侯轩县(三面悬),卿大夫判县(两面悬),士特县(一面悬)”。
等级对比
不同身份对应不同的悬挂方式:
汉字解析
文献出处
主要源自《周礼》,汉代郑玄注引郑司农云:“判县,又去其一面”(即从诸侯的三面减至两面)。
该词反映了周代礼乐制度对身份等级的严格规范,是研究古代礼制的重要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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