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的户籍。亦指有户籍的居民。《南齐书·郁林王纪》:“宜从荡宥,许以自新,可一同放遣,还復民籍。” 宋 孔平仲 《孔氏杂说》卷二:“ 东汉 之定民籍,颇若劳扰,今之造户口簿,却不如此也。”《宋史·尹洙传》:“今边鄙虽有乡兵之制,然止极塞数郡,民籍寡少,不足备敌。”《续资治通鉴·宋真宗天禧四年》:“所至视民籍差等,有不如式者,惩革之。” 清 代将不属军、商、灶籍的各色人编入民籍。《清史稿·食货志一》:“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
民籍指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登记普通平民户口的册籍,与军籍、匠籍等专业户籍相区别,是封建社会管理人口、征派赋役的基础依据。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民”指非特权阶层的普通百姓,“籍”即登记人口信息的簿册。民籍特指官府编录平民家庭人口、田产、赋役状况的法定档案。如《汉语大词典》定义为:“民户的户籍。旧时指一般老百姓的户籍”(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其登记对象排除军户、匠户、官户等特殊群体,主体为从事农业的编户齐民。
隋唐推行“输籍法”后,民籍成为国家税赋根本。明代实行黄册制度,每十年重造民籍,详细记载人丁、事产变动,如《明史·食货志》载:“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中华书局,1974年)。清代沿袭明制,民籍与保甲制结合,承担人口统计、田赋征收、徭役摊派三重职能,直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后人身依附逐渐弱化。
民籍制度强化了社会等级划分:
权威文献参考
-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2年
- 《明史·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
- 《辞源(第三版)》商务印书馆,2015年
- 《中国户籍制度史》梁方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 《大清会典》中华书局影印本
“民籍”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一个分类,主要用于区分普通居民的户籍身份。以下是详细解释:
民籍指普通百姓的户籍,属于国家登记管理的人口类别之一,与军籍、商籍、灶籍(盐户)等特殊户籍相区别。它既是户籍登记制度的一部分,也代指具有此类户籍的居民群体。
南北朝时期
南朝《南齐书·郁林王纪》记载“还復民籍”,表明民籍已作为官方户籍分类,用于区分被赦免后恢复平民身份的人群。
宋朝
户籍管理更趋严格,如《宋史·尹洙传》提到“民籍寡少,不足备敌”,说明民籍与地方兵源、赋税征收直接相关。宋代还通过“户口簿”细化户籍统计。
清朝
民籍范围进一步明确,凡不属于军、商、灶籍的普通百姓均编入民籍,成为赋税和劳役的主要承担者。
若需进一步了解古代户籍制度的具体运作,可参考《中国历代户籍制度考》等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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