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指人命的赔偿费。 清 张集馨 《道咸宦海见闻录·咸丰九年》:“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清 张集馨 《道咸宦海见闻录·咸丰九年》:“上问曰:‘命价每名若干?’”
命价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复合语义结构的特殊词汇,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个维度解析:
一、词源学角度 该词由"命"(生命)与"价"(价值)构成复合名词,最早见于清代法律文书《刑案汇览》,指代人命在司法实践中的经济量化标准。据《中国法制通史》记载,这种赔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称为"赔命价",是古代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现代语义扩展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3版)将其定义为"对人的生命价值作出的经济评估",既包含法律层面的损害赔偿计算,也涉及伦理学中关于生命无价与实务操作的价值悖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的专题研究显示,该词使用频率在近十年间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增加而显著提升。
三、跨学科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的二十年计算法,形成法定命价标准。而在社会学领域,学者常引用《中国统计年鉴》中不同职业群体的预期收入差异,探讨命价计算中的社会公平性问题。
“命价”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层含义,需结合历史文化和现代语义进行解读:
一、传统法律概念(主要来源) 指旧时对命案中的人命赔偿费用,常见于清代文献和藏族习惯法。例如:
二、现代引申含义 当代语境中可引申为:
注:该词作为专业术语时,建议优先采用历史法律层面的定义。现代引申用法多出现于文学或哲学讨论,尚未被权威词典收录为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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