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制诰,诏书。也指草诏,为皇帝起草诏书。 唐 韩愈 《唐故相权公墓碑》:“转起居舍人,遂知制誥,凡撰命词九年。” 宋 宋敏求 《春明退朝录》卷下:“ 寇莱公 谓 杨文公 曰:‘予不能为 唐 时宰相,盖孏於命词也。’”
(2).遣词,用词。 清 俞樾 《茶香室丛钞·杂剧》:“ 明 沉德符 《顾曲杂言》云:襍剧如《王粲登楼》、《韩信胯下》、《关大王单刀会》、《赵太祖风云会》之属,不独命词高秀,而意象悲壮,自足笼盖一时。”参见“ 命辞遣意 ”。
“命词”是汉语中具有多重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语义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解析:
1. 古代公文术语
指帝王或官府下达的任命文书、敕令。此义项见于《汉语大词典》,强调其作为官方文书的权威性。例如清代公文体系中,“命词”特指由翰林院撰拟的官员任命诏书,体现古代官僚制度的文书规范。
2. 文学创作概念
在诗文领域,“命词”指作者对词语的精心选择和安排。《文心雕龙·章句》将“命词”与“安章”并列为创作核心技巧,强调“句之精英,在词之枢机”,说明词语选择直接影响文本表现力。宋代词论家张炎《词源》中亦载“命词贵新”,突出文学创作中的创新要求。
以上释义综合自《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年修订版)、《文心雕龙译注》(中华书局,2014年版)等权威辞书及古代文论专著。
“命词”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指代皇帝颁布的诏书或起草诏书的行为。例如唐代韩愈在《唐故相权公墓碑》中提到“凡撰命词九年”,描述官员负责为皇帝撰写诏书长达九年。这一用法体现了“命”字“命令、差遣”的本义(《说文解字》解释为“使也”),与古代官僚体系中的文书职能直接相关。
表示诗文创作中的用词技巧。如明代沈德符在《顾曲杂言》中评价杂剧《王粲登楼》等作品“不独命词高秀,而意象悲壮”,强调作者通过精妙的用词构建出悲壮意境。这里的“命”引申为“赋予文字特定含义”,与“命”字“命名、赋予”的衍生义相呼应。
“命”字本身在哲学层面还有更深的含义,如儒家经典《中庸》提出“天命之谓性”,将“命”与天道法则相关联。但这一概念与“命词”的直接关联较弱,需结合具体语境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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