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调充任。《宋史·兵志五》:“乞令保毅军已於丁数内拣刺充义勇者,与免承认保毅。” 宋 李纲 《具荆湖南北路已见利害奏状》:“不堪披带出战,尚堪执役之人,合刺充厢军,分隶诸州。”
“刺充”为古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结合单字训诂与历史语境解析。《汉语大词典》中“刺”字本义为“以尖锐物戳入”,《说文解字》释作“君杀大夫曰刺”,后引申出揭发、探察之意;而“充”字《康熙字典》训为“长也,高也”,《广雅》载“充,塞也”,指填满、担当的实态。二字合用时特指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处置方式,具体表现为:
一、本义溯源 指官府对犯罪者施以黥面(刺字)后发配充军的刑罚,此制与宋代“刺配法”相类。《宋史·刑法志》载“凡应配役者傅军籍,黥其面”可资印证,但“刺充”作为独立术语多见于明清判牍文书。
二、引申用法 在明代漕运文书中衍生为强制征调民夫承担劳役的行政命令,《明会典·户部七》有“签民夫刺充运丁”的记载,此时词义侧重强制性的职责摊派。
三、特殊转注 清代方志中偶见用作科举舞弊的隐语,《福建通志·选举志》载某科场案“以银刺充关节”,此处活用为贿赂打通环节之意,属地域性特殊用法。
现代汉语中该词已退出常用词汇范畴,仅存于《汉语大词典》《辞源》等工具书的古语词条中。研究者在解读明清法制文献时需特别注意其与“刺配”“充发”等近似术语的细微差别。
“刺充”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cì chōng,其核心含义为征调充任,常见于历史文献中,尤其在宋代军事或劳役相关的记载中使用。
基本释义
指通过官方征调的方式选拔人员担任特定职责,如兵役、劳役等。例如《宋史·兵志五》提到“拣刺充义勇者”,即从保毅军中选拔人员充任义勇军。
文献用例
构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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