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ilitia,people’s militia]
(2) 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人民武装组织。也称其成员
(3) 古时称列入兵籍,平日从事农业生产,战时应6*召入伍的农民
(1).古时指乡兵,列入兵籍,有事则征召入伍。《资治通鉴·后唐明宗长兴元年》:“ 董璋 閲集民兵,皆剪髮黥面,復於 剑门 北置 永定关 ,布列烽火。”《玉海》卷一三九引《庆历兵录》:“凡军有四:……四曰民兵,农之徤而材者籍之,闕者輒补,岁一閲焉。”《三国演义》第三九回:“可速招募民兵, 亮 自教之,可以待敌。” 清 何焯 《义门读书记·欧阳文忠公文》:“御边非参用民兵,不可习其地利,知贼虚实。”
(2).指民间组织的武装。
(3).今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人民武装组织。亦指这种组织的成员。 邵子南 《地雷阵》:“组织民兵,他当了武委会主任,又改为中队长。” 邵子南 《地雷阵》:“吃罢饭, 李勇 就到中队部去,集合民兵,整理爆6*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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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武装组织,也指这种组织的成员。以下是详细解释:
指国家或政治集团组建的、不脱离社会生产的群众武装力量。平时参与生产劳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执行军事任务。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军事大辞海》。
特指参加民兵组织的个人,需接受基础军事训练,承担国防勤务、维护社会秩序等职责。来源:《辞海》(第七版)上海辞书出版社。
中国古代已有类似民兵的乡兵、团练制度(如宋代保甲、明代卫所制),属寓兵于农的防御体系。来源:《中国军事制度史》军事科学出版社。
当代中国民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确立,作为"三结合"武装力量(解放军、武警、民兵)的一部分,受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领导。核心任务是支援作战、抢险救灾及治安联防。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条;《民兵工作条例》第四条。
《国防法》明确规定民兵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其组织建设、训练管理均依法实施。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和平时期参与经济建设并维护社会稳定(如反恐维稳、防汛救灾);战时配合正规军担负战场勤务、安全警戒等任务。来源:《中国民兵》杂志(解放军报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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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义和职能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阐述:
一、基本定义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群众武装组织,属于国家武装力量三大组成部分之一(与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并列)。其成员来自社会各行业,平时参与生产生活,战时或紧急状态下承担军事支援任务。
二、组成与选拔
•年龄范围:主要从18-45周岁公民中选拔,女性公民年龄限制为18-35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
•人员构成:优先编组退役军人、党团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分为基干民兵(骨干力量,含退伍军人及训练人员)和普通民兵(基础力量)。
三、核心任务
四、历史与现实作用
革命时期为民族独立作出贡献,和平年代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例如疫情期间协助物资调配、灾时参与救援等。
五、法律依据
《国防法》第二十二条和《民兵工作条例》第二条明确其法定地位,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选拔流程或具体案例,可查阅、4、7等来源的完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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