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ilitia,people’s militia]
(2) 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人民武装组织。也称其成员
(3) 古时称列入兵籍,平日从事农业生产,战时应6*召入伍的农民
(1).古时指乡兵,列入兵籍,有事则征召入伍。《资治通鉴·后唐明宗长兴元年》:“ 董璋 閲集民兵,皆剪髮黥面,復於 剑门 北置 永定关 ,布列烽火。”《玉海》卷一三九引《庆历兵录》:“凡军有四:……四曰民兵,农之徤而材者籍之,闕者輒补,岁一閲焉。”《三国演义》第三九回:“可速招募民兵, 亮 自教之,可以待敌。” 清 何焯 《义门读书记·欧阳文忠公文》:“御边非参用民兵,不可习其地利,知贼虚实。”
(2).指民间组织的武装。
(3).今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性的人民武装组织。亦指这种组织的成员。 邵子南 《地雷阵》:“组织民兵,他当了武委会主任,又改为中队长。” 邵子南 《地雷阵》:“吃罢饭, 李勇 就到中队部去,集合民兵,整理爆6*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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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义和职能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阐述:
一、基本定义
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产群众武装组织,属于国家武装力量三大组成部分之一(与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并列)。其成员来自社会各行业,平时参与生产生活,战时或紧急状态下承担军事支援任务。
二、组成与选拔
•年龄范围:主要从18-45周岁公民中选拔,女性公民年龄限制为18-35周岁,特殊情况可放宽。
•人员构成:优先编组退役军人、党团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分为基干民兵(骨干力量,含退伍军人及训练人员)和普通民兵(基础力量)。
三、核心任务
四、历史与现实作用
革命时期为民族独立作出贡献,和平年代在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例如疫情期间协助物资调配、灾时参与救援等。
五、法律依据
《国防法》第二十二条和《民兵工作条例》第二条明确其法定地位,依法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选拔流程或具体案例,可查阅、4、7等来源的完整公告。
民兵是指由一般公民组成的武装力量,通常是在国家军队无法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时,由公民自愿组织起来保卫国家和社区的力量。
民兵的部首是“民”,笔画数为5。
“民兵”一词最早出现在中国现代史的抗日战争时期。广义上,民兵这个词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而狭义上则起源于现代。
民兵的繁体字为「民兵」。
在古代,「民兵」可以使用「衆」代替「众」,和「兵」相同。
1. 在战争年代,每个村庄都有组织起来的民兵队伍。
2. 由于国家军队无法抵挡入侵敌军,民兵起着重要的防御作用。
1. 武装民兵
2. 爱国民兵
3. 基层民兵组织
义勇军、抗日义勇军、国民自卫军
敌军、外敌、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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