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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的意思、民兵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民兵的解釋

(1) [militia,people’s militia]

(2) 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性人民武裝組織。也稱其成員

(3) 古時稱列入兵籍,平日從事農業生産,戰時應6*召入伍的農民

詳細解釋

(1).古時指鄉兵,列入兵籍,有事則征召入伍。《資治通鑒·後唐明宗長興元年》:“ 董璋 閲集民兵,皆剪髮黥面,復於 劍門 北置 永定關 ,布列烽火。”《玉海》卷一三九引《慶曆兵錄》:“凡軍有四:……四曰民兵,農之徤而材者籍之,闕者輒補,歲一閲焉。”《三國演義》第三九回:“可速招募民兵, 亮 自教之,可以待敵。” 清 何焯 《義門讀書記·歐陽文忠公文》:“禦邊非參用民兵,不可習其地利,知賊虛實。”

(2).指民間組織的武裝。

(3).今指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性的人民武裝組織。亦指這種組織的成員。 邵子南 《地雷陣》:“組織民兵,他當了武委會主任,又改為中隊長。” 邵子南 《地雷陣》:“吃罷飯, 李勇 就到中隊部去,集合民兵,整理爆6*炸工具。”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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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民兵,指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性武裝組織,也指這種組織的成員。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礎釋義

  1. 群衆性武裝組織

    指國家或政治集團組建的、不脫離社會生産的群衆武裝力量。平時參與生産勞動,戰時或緊急狀态下執行軍事任務。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軍事大辭海》。

  2. 組織成員

    特指參加民兵組織的個人,需接受基礎軍事訓練,承擔國防勤務、維護社會秩序等職責。來源:《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二、曆史沿革與制度特征

  1. 曆史淵源

    中國古代已有類似民兵的鄉兵、團練制度(如宋代保甲、明代衛所制),屬寓兵于農的防禦體系。來源:《中國軍事制度史》軍事科學出版社。

  2. 現代制度核心

    當代中國民兵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确立,作為"三結合"武裝力量(解放軍、武警、民兵)的一部分,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領導。核心任務是支援作戰、搶險救災及治安聯防。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三十條;《民兵工作條例》第四條。

三、法律依據與職能

注:引用來源以權威出版物及法律法規為準,部分文獻因版權限制未提供鍊接,可通過官方渠道查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民兵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定義和職能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綜合闡述:

一、基本定義
民兵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不脫産群衆武裝組織,屬于國家武裝力量三大組成部分之一(與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并列)。其成員來自社會各行業,平時參與生産生活,戰時或緊急狀态下承擔軍事支援任務。

二、組成與選拔
•年齡範圍:主要從18-45周歲公民中選拔,女性公民年齡限制為18-35周歲,特殊情況可放寬。
•人員構成:優先編組退役軍人、黨團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分為基幹民兵(骨幹力量,含退伍軍人及訓練人員)和普通民兵(基礎力量)。

三、核心任務

  1. 戰備支援:擔負戰備執勤、保衛邊疆,并作為解放軍後備力量隨時參戰;
  2. 社會服務:參與搶險救災(如抗洪)、維護社會治安;
  3. 經濟建設:帶頭完成生産任務,助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四、曆史與現實作用
革命時期為民族獨立作出貢獻,和平年代在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中發揮關鍵作用,例如疫情期間協助物資調配、災時參與救援等。

五、法律依據
《國防法》第二十二條和《民兵工作條例》第二條明确其法定地位,依法參加民兵組織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選拔流程或具體案例,可查閱、4、7等來源的完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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