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ilitia,people’s militia]
(2) 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性人民武裝組織。也稱其成員
(3) 古時稱列入兵籍,平日從事農業生産,戰時應6*召入伍的農民
(1).古時指鄉兵,列入兵籍,有事則征召入伍。《資治通鑒·後唐明宗長興元年》:“ 董璋 閲集民兵,皆剪髮黥面,復於 劍門 北置 永定關 ,布列烽火。”《玉海》卷一三九引《慶曆兵錄》:“凡軍有四:……四曰民兵,農之徤而材者籍之,闕者輒補,歲一閲焉。”《三國演義》第三九回:“可速招募民兵, 亮 自教之,可以待敵。” 清 何焯 《義門讀書記·歐陽文忠公文》:“禦邊非參用民兵,不可習其地利,知賊虛實。”
(2).指民間組織的武裝。
(3).今指不脫離生産的、群衆性的人民武裝組織。亦指這種組織的成員。 邵子南 《地雷陣》:“組織民兵,他當了武委會主任,又改為中隊長。” 邵子南 《地雷陣》:“吃罷飯, 李勇 就到中隊部去,集合民兵,整理爆6*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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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定義和職能可從以下五個方面綜合闡述:
一、基本定義
民兵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不脫産群衆武裝組織,屬于國家武裝力量三大組成部分之一(與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并列)。其成員來自社會各行業,平時參與生産生活,戰時或緊急狀态下承擔軍事支援任務。
二、組成與選拔
•年齡範圍:主要從18-45周歲公民中選拔,女性公民年齡限制為18-35周歲,特殊情況可放寬。
•人員構成:優先編組退役軍人、黨團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分為基幹民兵(骨幹力量,含退伍軍人及訓練人員)和普通民兵(基礎力量)。
三、核心任務
四、曆史與現實作用
革命時期為民族獨立作出貢獻,和平年代在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經濟發展中發揮關鍵作用,例如疫情期間協助物資調配、災時參與救援等。
五、法律依據
《國防法》第二十二條和《民兵工作條例》第二條明确其法定地位,依法參加民兵組織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選拔流程或具體案例,可查閱、4、7等來源的完整公告。
民兵是指由一般公民組成的武裝力量,通常是在國家軍隊無法有效維護國家安全時,由公民自願組織起來保衛國家和社區的力量。
民兵的部首是“民”,筆畫數為5。
“民兵”一詞最早出現在中國現代史的抗日戰争時期。廣義上,民兵這個詞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而狹義上則起源于現代。
民兵的繁體字為「民兵」。
在古代,「民兵」可以使用「衆」代替「衆」,和「兵」相同。
1. 在戰争年代,每個村莊都有組織起來的民兵隊伍。
2. 由于國家軍隊無法抵擋入侵敵軍,民兵起着重要的防禦作用。
1. 武裝民兵
2. 愛國民兵
3. 基層民兵組織
義勇軍、抗日義勇軍、國民自衛軍
敵軍、外敵、匪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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