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宋史·食货志上五》:“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参见“ 免役法 ”。
免役钱,是中国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的一项重要财税制度,指民户通过缴纳货币代替亲身承担官府差役(力役)的一种代役金。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字义解析
合称即“以钱代役”,使民户通过缴纳货币免除亲身服役的义务。
历史背景与制度设计
北宋中期,原有“差役法”按户等轮派职役,导致中下户因服役破产,影响民生与经济。王安石于熙宁四年(1071年)推行“免役法”(募役法),改革要点包括:
权威文献佐证
制度演变与终结
南宋后免役钱逐渐并入“经总制钱”等杂税,失去代役性质,成为固定税项,至明代“一条鞭法”进一步改革役制。
参考资料
免役钱是宋代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免役法”(又称“募役法”)时征收的专项费用,其核心目的是通过货币替代劳役,改革传统徭役制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性质
免役钱指当役人户(需服徭役的家庭)根据财产等级向官府缴纳的固定费用,用于官府雇佣他人代服徭役。这一制度将无偿劳役转化为有偿雇佣,减轻了民众直接服役的负担。
实施背景
北宋中期,原有差役法导致农民因长期服役而破产,社会矛盾加剧。王安石变法(1069年起)推行免役法,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节社会资源分配。
具体操作方式
历史意义与争议
免役钱是宋代赋役制度货币化的重要尝试,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也因执行中的摊派不均和官吏腐败引发争议,成为新旧党争的焦点之一。尽管变法最终失败,但其改革思路对后世赋税制度演变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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