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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钱的意思、免役钱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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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钱的解释

宋 代推行免役法时,由当役人户按等第交给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费用。《宋史·食货志上五》:“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参见“ 免役法 ”。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免役钱,是中国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期推行的一项重要财税制度,指民户通过缴纳货币代替亲身承担官府差役(力役)的一种代役金。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

  1. 字义解析

    • 免:免除、替代之意。
    • 役:指官府征调的力役,如衙前、里正等职役,需无偿承担物资运输、治安维护等劳务。
    • 钱:货币形式。

      合称即“以钱代役”,使民户通过缴纳货币免除亲身服役的义务。

  2. 历史背景与制度设计

    北宋中期,原有“差役法”按户等轮派职役,导致中下户因服役破产,影响民生与经济。王安石于熙宁四年(1071年)推行“免役法”(募役法),改革要点包括:

    • 征收对象:原承担差役的主户(乡村上户、坊郭户)按户等缴纳“免役钱”;原不服役的官户、僧道等需缴半数,称“助役钱”。
    • 运作方式:官府以所征款项雇佣自愿者充役,实现役务市场化。
    • 社会影响:减轻农民服役负担,但加重货币压力,成为变法争议焦点之一(《宋史·食货志》)。
  3. 权威文献佐证

    • 《文献通考·职役考》:明确记载“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免其身役,故名免役钱”。
    • 《宋史·王安石传》:指出免役法旨在“使民出钱雇役,以释其困”,但遭司马光等反对,认为加重贫户负担。
    • 现代研究:邓广铭在《王安石》中分析,免役钱本质是“以货币税替代劳役”,推动宋代财税货币化进程(中华书局,1997年)。
  4. 制度演变与终结

    南宋后免役钱逐渐并入“经总制钱”等杂税,失去代役性质,成为固定税项,至明代“一条鞭法”进一步改革役制。


参考资料

网络扩展解释

免役钱是宋代王安石变法期间推行“免役法”(又称“募役法”)时征收的专项费用,其核心目的是通过货币替代劳役,改革传统徭役制度。以下是详细解释:

  1. 定义与性质
    免役钱指当役人户(需服徭役的家庭)根据财产等级向官府缴纳的固定费用,用于官府雇佣他人代服徭役。这一制度将无偿劳役转化为有偿雇佣,减轻了民众直接服役的负担。

  2. 实施背景
    北宋中期,原有差役法导致农民因长期服役而破产,社会矛盾加剧。王安石变法(1069年起)推行免役法,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调节社会资源分配。

  3. 具体操作方式

    • 按户等征收:根据家庭资产将人户分为五等,按等级缴纳不同数额的免役钱。
    • 覆盖范围:原享有免役特权的官户、僧道等也需缴纳“助役钱”,约为免役钱的一半。
    • 资金用途:所收钱款用于雇佣自愿服役者,剩余部分充作地方财政储备。
  4. 历史意义与争议
    免役钱是宋代赋役制度货币化的重要尝试,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但也因执行中的摊派不均和官吏腐败引发争议,成为新旧党争的焦点之一。尽管变法最终失败,但其改革思路对后世赋税制度演变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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