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推行免役法時,由當役人戶按等第交給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費用。《宋史·食貨志上五》:“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參見“ 免役法 ”。
免役錢,是中國宋代王安石變法時期推行的一項重要財稅制度,指民戶通過繳納貨币代替親身承擔官府差役(力役)的一種代役金。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字義解析
合稱即“以錢代役”,使民戶通過繳納貨币免除親身服役的義務。
曆史背景與制度設計
北宋中期,原有“差役法”按戶等輪派職役,導緻中下戶因服役破産,影響民生與經濟。王安石于熙甯四年(1071年)推行“免役法”(募役法),改革要點包括:
權威文獻佐證
制度演變與終結
南宋後免役錢逐漸并入“經總制錢”等雜稅,失去代役性質,成為固定稅項,至明代“一條鞭法”進一步改革役制。
參考資料
免役錢是宋代王安石變法期間推行“免役法”(又稱“募役法”)時征收的專項費用,其核心目的是通過貨币替代勞役,改革傳統徭役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免役錢指當役人戶(需服徭役的家庭)根據財産等級向官府繳納的固定費用,用于官府雇傭他人代服徭役。這一制度将無償勞役轉化為有償雇傭,減輕了民衆直接服役的負擔。
實施背景
北宋中期,原有差役法導緻農民因長期服役而破産,社會矛盾加劇。王安石變法(1069年起)推行免役法,旨在通過經濟手段調節社會資源分配。
具體操作方式
曆史意義與争議
免役錢是宋代賦役制度貨币化的重要嘗試,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但也因執行中的攤派不均和官吏腐敗引發争議,成為新舊黨争的焦點之一。盡管變法最終失敗,但其改革思路對後世賦稅制度演變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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