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推行免役法時,由當役人戶按等第交給官府雇人代服徭役的費用。《宋史·食貨志上五》:“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參見“ 免役法 ”。
免役錢是宋代王安石變法期間推行“免役法”(又稱“募役法”)時征收的專項費用,其核心目的是通過貨币替代勞役,改革傳統徭役制度。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性質
免役錢指當役人戶(需服徭役的家庭)根據財産等級向官府繳納的固定費用,用于官府雇傭他人代服徭役。這一制度将無償勞役轉化為有償雇傭,減輕了民衆直接服役的負擔。
實施背景
北宋中期,原有差役法導緻農民因長期服役而破産,社會矛盾加劇。王安石變法(1069年起)推行免役法,旨在通過經濟手段調節社會資源分配。
具體操作方式
曆史意義與争議
免役錢是宋代賦役制度貨币化的重要嘗試,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但也因執行中的攤派不均和官吏腐敗引發争議,成為新舊黨争的焦點之一。盡管變法最終失敗,但其改革思路對後世賦稅制度演變具有參考價值。
《免役錢》是指古代社會中一種特定的賦稅制度。在農業社會中,為了滿足國家和地方政府的需要,人民需要交納各種稅費,其中之一便是免役錢。而免役錢的最大特點就是可以用金錢來替代服役勞動。
《免役錢》這個詞可以拆分為“免”、“役”、“錢”三個部分。其中,“免”是由“兒”和“千”兩個部首組成,總共三個筆畫;“役”是由“彳”和“工”兩個部首組成,總共三個筆畫;“錢”則是由“钅”和“千”兩個部首組成,總共十個筆畫。
《免役錢》這個詞源于古代社會,具體可以追溯到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時期。當時,人們需要向國家交納各種賦稅,包括免役錢。在現代漢字繁體中,《免役錢》這個詞的寫法并沒有發生太大變化。
在古代,漢字的書寫方式有所不同。在古時候,有關《免役錢》這個詞的漢字書寫方式為“免兒役钅錢”。這種漢字書寫方式與現代稍有不同,但整體意義相同。
1. 為了免除農民的勞役,政府開始征收免役錢。
2. 出了免役錢之外,農民還需要交納水利建設費。
3. 他用自己勤勞的雙手賺來的免役錢,供孩子們上學。
1. 免稅:不需要繳納稅款。
2. 役使:強迫某人做某事。
3. 錢財:金錢和財産。
1. 賦稅:指向國家交納的各種稅款。
2. 代役費:與免役錢相似的概念,可以用金錢替代服役。
1. 勞役:指人們根據各種法律或約定而服役。
2. 義務:指人們應該盡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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