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出卖收取地租的权利。《清会典事例·户部九·田赋》:“如 安州 业户因所得租息不敷应用,准其卖租,不准其卖地;令佃户照旧完纳,不得夺田增租,以杜争端而恤穷佃。”
“卖租”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与现代汉语中的“出售或转让租税征收权”相关。具体解释如下:
本义与核心含义: “卖租”指古代有权势者(如贵族、官吏或豪强)将自己名下土地应收的租税权(即向佃户收取田租的权利)出售或转让给他人。购买者通过支付一笔费用获得该权利,此后便可直接向佃户收取地租作为收益。这本质上是一种租税收益权的交易行为。
引申义与相关现象:
用法与语境: “卖租”一词主要用于描述中国古代(尤其是秦汉至明清时期)土地制度和经济关系中存在的现象。它反映了土地私有制下,土地权益(特别是收益权)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的史实。该词带有一定的贬义色彩,常与土地兼并、农民疾苦等社会问题相关联。
示例参考(概念性引用):
“卖租”是一个历史性词汇,主要含义为出卖收取地租的权利。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卖租”指土地所有者(业户)将收取地租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但保留土地所有权。这种行为常见于中国古代土地制度中,尤其在清代有明确记载。例如,《清会典事例》提到,安州业户因租息不足,可“卖租”但不可卖地,佃户仍需按原额缴纳地租,以此平衡业户与佃户的利益。
历史背景与法律规范
清代法律对“卖租”有严格规定:允许业户转让地租收益权,但禁止直接出售土地。这一政策旨在防止土地兼并、保障佃户耕作权,同时缓解业户的经济压力。
现代语境下的延伸含义
部分资料(如)将“卖租”解释为成语,引申为“为私利出卖他人权益”。不过此用法较少见,更多见于历史或学术讨论中。
注意事项
“卖租”的核心含义是地租收益权的转让,其历史意义强于现代日常使用。如需进一步了解清代田赋制度,可参考《清会典事例》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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