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元 的一種包稅制度。 宋 初對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的稅收,由官府核計應征數額,招商承包。包商(買撲人)繳保證金于官,取得征稅之權。後由承包商自行申報稅額,以出價最高者取得包稅權。 元 時的包稅範圍更加擴大。 宋 歐陽修 《乞免蒿頭酒戶課利劄子》:“臣竊見 河 東買撲酒戶,自兵興數年,不計遠近,并将月納課利,支往邊上折納米粟。” 宋 張耒 《明道雜志》:“ 仁宗 時,有大豪 焦隱 者,嘗詣三司投狀,乞買撲 解州 鹽池,歲納浄利。”
"買撲"是中國古代經濟史中的專業術語,指官府通過招标方式将特定領域的經營權承包給民間商戶的制度。該詞最早見于宋代文獻,《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以競争方式承包官營酒坊、鹽場等事務"的專營權轉讓形式。
從制度沿革看,買撲制萌芽于五代時期,至宋代形成完整體系。據《宋史·食貨志》記載,北宋官府将酒曲、鹽鐵、礦産等領域的生産經營權"募民承買",承買者需繳納保證金(稱"抵當"),通過競價獲得限期經營權。這種制度本質上是一種特許經營模式,官府既可保證稅收,又能減少直接管理成本。
具體運作包含三個核心要素:一是競價程式,商戶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标書;二是抵押制度,中标者需提供田産或錢物作擔保;三是時限約定,承包期通常為三年,期滿重新招标。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09載,天聖年間杭州酒務買撲,中标商戶需"歲納淨利錢一千五百貫"作為承包費用。
現代學者漆俠在《宋代經濟史》中指出,買撲制在宋代商品經濟中具有雙重性:既刺激了民間資本參與官營經濟,也因權錢交易導緻腐敗滋生。該制度對後世明清時期的"商專賣"制度産生深遠影響,可視為古代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重要實踐案例。
“買撲”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曆史背景和文獻資料進行解釋:
在宋元時期,“買撲”是一種官方推行的包稅制度:
運作方式
政府将酒坊、醋場、渡口等領域的征稅權,通過競價方式承包給民間商人。投标者需繳納保證金,出價最高者獲得特許經營權,代替官府征稅。
曆史發展
制度特點
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瘋狂購物”的成語,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衍生意。建議優先采用曆史制度層面的解釋。
“買”指交易,“撲”意為競争,字面即“競價買賣”。該制度體現了宋代商品經濟與政府財政管理的創新結合。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歐陽修《乞免蒿頭酒戶課利劄子》等宋代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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