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录尚书事的敬称。《南齐书·海陵王纪》:“ 宣城王 辅政,帝起居皆諮而后行。思食蒸鱼菜,太官令答无録公命,竟不与。”《资治通鉴·汉明帝永平十八年》“并録尚书事” 元 胡三省 注:“ 光武 不任三公,事归臺阁,惟録尚书事者权任稍重,自是迄于 齐 梁 ,谓之録公。”
(2). 宋 代南方称押司录事。 宋 吴处厚 《青箱杂记》卷一:“ 彭 献诗谢之曰:……‘令尹声声言有过,録公口口道无灾。思量也解开东阁,留取头蹄待秀才。’南方谓押司録事为‘録公’,览者无不絶倒。”
“録公”是中国古代,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个重要官职称谓,具体含义如下:
核心含义:
历史背景与职权:
文献依据:
使用示例:
“録公”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担任“录尚书事”这一要职的官员的尊称。该官职总揽国家行政大权,统领尚书省事务,是实际上的宰相,位极人臣。其名称中的“録”体现了总领、掌管的核心含义,“公”则彰显了其地位之尊崇。此词具有鲜明的历史时代特征,是研究该时期政治制度的关键词之一。
主要参考来源:
“録公”是古代职官称谓,包含两个主要释义,其具体含义及使用背景如下:
录尚书事的敬称
这一用法源于南北朝时期,指代掌管尚书省事务的高级官员。例如,《南齐书·海陵王纪》记载,海陵王需通过“録公”批准才能获得饮食,可见其职权之重。宋代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中亦提及此职为“总领政务”的核心角色。
宋代南方对押司录事的称呼
押司录事是地方官府中负责文书、刑狱的低级官吏。宋代南方民间习惯以“録公”代称此类职务,多见于地方文献或职官志记载。
字形与读音:
“録”为“录”的异体字,读作lù;“公”为敬称后缀,读gōng,合称“録公”(lù gōng)。部分文献因方言或抄写差异可能标注为“fú ɡōnɡ”,但主流读音以“lù”为准。
历史背景:
录尚书事在汉魏至南北朝时期权力极大,常由重臣或宗室兼任;而宋代押司录事则属于基层吏员,两者地位悬殊,需结合具体语境区分。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南齐书·海陵王纪》或宋代职官制度相关文献。
白獭髓保健功薄产朝隐炽发触置灯伞冻雀唐昭东王短少碓硙繁费返魂草分道酆宫冯戎俯稽赅综高义共驩拱手让人官首关籥国能何劳和泰红晕扈解交通线静扫景西巾子计上心来擂石梨膏糖麟瑞罗雀掘鼠蛮貉鸣絃抹摋内在因素念奴娇仆妇千里驹戚促凄亮轻吕寝止钦重睿木韶雅十死不问书礼苏幕遮腾上田间文籍文鸳霞缕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