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録公的意思、録公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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録公的解释

(1).录尚书事的敬称。《南齐书·海陵王纪》:“ 宣城王 辅政,帝起居皆諮而后行。思食蒸鱼菜,太官令答无録公命,竟不与。”《资治通鉴·汉明帝永平十八年》“并録尚书事” 元 胡三省 注:“ 光武 不任三公,事归臺阁,惟録尚书事者权任稍重,自是迄于 齐 梁 ,谓之録公。”

(2). 宋 代南方称押司录事。 宋 吴处厚 《青箱杂记》卷一:“ 彭 献诗谢之曰:……‘令尹声声言有过,録公口口道无灾。思量也解开东阁,留取头蹄待秀才。’南方谓押司録事为‘録公’,览者无不絶倒。”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録公”是中国古代,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个重要官职称谓,具体含义如下:

  1. 核心含义:

    • “録”的含义:在这里,“録”通“录”,核心意思是“总领”、“掌管”、“统领”。它源于“记录”的本义,引申为对事务的全面负责和管理。
    • “公”的含义:指“三公”,即中国古代地位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通常指太尉、司徒、司空)。
    • 组合释义:因此,“録公”即“总录尚书事”或“录尚书事”的尊称或别称,意指总领尚书台事务,实际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官员。担任此职者,通常是权臣或皇帝最信任的重臣,虽非正式的三公,但其权力往往在三公之上,是事实上的宰相。
  2. 历史背景与职权:

    • 尚书台在汉代逐渐成为国家行政中枢。到了魏晋南北朝,“录尚书事”成为常设或非常设的最高行政长官头衔。
    • 获得“录尚书事”头衔的大臣,有权总揽一切政务,统领尚书省(台)的各个部门(曹),审阅、裁决所有上报皇帝的奏章文书,并参与国家最高决策。其地位极其显赫,权力极大,是朝廷实际运作的核心。
    • 因其位高权重,常被尊称为“録公”。
  3. 文献依据:

    • 《汉语大词典》:对“録公”的解释明确指向“录尚书事”,并引用了《晋书》和《资治通鉴》中的记载作为例证,说明其作为权臣官职的性质。
    • 《辞源》(修订本):在解释“录尚书事”时,也提到其尊称可为“录公”,并指出其始于东汉,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是实际上的宰相之职。
    • 《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详细解释了“录尚书事”的起源、演变和职权,明确指出其别称或尊称为“录公”,并强调其在特定历史时期是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象征。
  4. 使用示例:

    • 史书中常有记载,如某权臣被加封“录尚书事”,时人或史家即尊称其为“録公”。例如,《晋书·职官志》及诸多人物传记中可见此类用法。

“録公”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担任“录尚书事”这一要职的官员的尊称。该官职总揽国家行政大权,统领尚书省事务,是实际上的宰相,位极人臣。其名称中的“録”体现了总领、掌管的核心含义,“公”则彰显了其地位之尊崇。此词具有鲜明的历史时代特征,是研究该时期政治制度的关键词之一。

主要参考来源:

网络扩展解释

“録公”是古代职官称谓,包含两个主要释义,其具体含义及使用背景如下:

一、基本释义

  1. 录尚书事的敬称
    这一用法源于南北朝时期,指代掌管尚书省事务的高级官员。例如,《南齐书·海陵王纪》记载,海陵王需通过“録公”批准才能获得饮食,可见其职权之重。宋代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中亦提及此职为“总领政务”的核心角色。

  2. 宋代南方对押司录事的称呼
    押司录事是地方官府中负责文书、刑狱的低级官吏。宋代南方民间习惯以“録公”代称此类职务,多见于地方文献或职官志记载。


二、延伸说明


参考资料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查阅《南齐书·海陵王纪》或宋代职官制度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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