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錄尚書事的敬稱。《南齊書·海陵王紀》:“ 宣城王 輔政,帝起居皆諮而後行。思食蒸魚菜,太官令答無録公命,竟不與。”《資治通鑒·漢明帝永平十八年》“并録尚書事” 元 胡三省 注:“ 光武 不任三公,事歸臺閣,惟録尚書事者權任稍重,自是迄于 齊 梁 ,謂之録公。”
(2). 宋 代南方稱押司錄事。 宋 吳處厚 《青箱雜記》卷一:“ 彭 獻詩謝之曰:……‘令尹聲聲言有過,録公口口道無災。思量也解開東閣,留取頭蹄待秀才。’南方謂押司録事為‘録公’,覽者無不絶倒。”
“録公”是中國古代,特别是魏晉南北朝時期的一個重要官職稱謂,具體含義如下:
核心含義:
曆史背景與職權:
文獻依據:
使用示例:
“録公”是魏晉南北朝時期對擔任“錄尚書事”這一要職的官員的尊稱。該官職總攬國家行政大權,統領尚書省事務,是實際上的宰相,位極人臣。其名稱中的“録”體現了總領、掌管的核心含義,“公”則彰顯了其地位之尊崇。此詞具有鮮明的曆史時代特征,是研究該時期政治制度的關鍵詞之一。
主要參考來源:
“録公”是古代職官稱謂,包含兩個主要釋義,其具體含義及使用背景如下:
錄尚書事的敬稱
這一用法源于南北朝時期,指代掌管尚書省事務的高級官員。例如,《南齊書·海陵王紀》記載,海陵王需通過“録公”批準才能獲得飲食,可見其職權之重。宋代胡三省在《資治通鑒》注中亦提及此職為“總領政務”的核心角色。
宋代南方對押司錄事的稱呼
押司錄事是地方官府中負責文書、刑獄的低級官吏。宋代南方民間習慣以“録公”代稱此類職務,多見于地方文獻或職官志記載。
字形與讀音:
“録”為“錄”的異體字,讀作lù;“公”為敬稱後綴,讀gōng,合稱“録公”(lù gōng)。部分文獻因方言或抄寫差異可能标注為“fú ɡōnɡ”,但主流讀音以“lù”為準。
曆史背景:
錄尚書事在漢魏至南北朝時期權力極大,常由重臣或宗室兼任;而宋代押司錄事則屬于基層吏員,兩者地位懸殊,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南齊書·海陵王紀》或宋代職官制度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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