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錄尚書事的敬稱。《南齊書·海陵王紀》:“ 宣城王 輔政,帝起居皆諮而後行。思食蒸魚菜,太官令答無録公命,竟不與。”《資治通鑒·漢明帝永平十八年》“并録尚書事” 元 胡三省 注:“ 光武 不任三公,事歸臺閣,惟録尚書事者權任稍重,自是迄于 齊 梁 ,謂之録公。”
(2). 宋 代南方稱押司錄事。 宋 吳處厚 《青箱雜記》卷一:“ 彭 獻詩謝之曰:……‘令尹聲聲言有過,録公口口道無災。思量也解開東閣,留取頭蹄待秀才。’南方謂押司録事為‘録公’,覽者無不絶倒。”
“録公”是古代職官稱謂,包含兩個主要釋義,其具體含義及使用背景如下:
錄尚書事的敬稱
這一用法源于南北朝時期,指代掌管尚書省事務的高級官員。例如,《南齊書·海陵王紀》記載,海陵王需通過“録公”批準才能獲得飲食,可見其職權之重。宋代胡三省在《資治通鑒》注中亦提及此職為“總領政務”的核心角色。
宋代南方對押司錄事的稱呼
押司錄事是地方官府中負責文書、刑獄的低級官吏。宋代南方民間習慣以“録公”代稱此類職務,多見于地方文獻或職官志記載。
字形與讀音:
“録”為“錄”的異體字,讀作lù;“公”為敬稱後綴,讀gōng,合稱“録公”(lù gōng)。部分文獻因方言或抄寫差異可能标注為“fú ɡōnɡ”,但主流讀音以“lù”為準。
曆史背景:
錄尚書事在漢魏至南北朝時期權力極大,常由重臣或宗室兼任;而宋代押司錄事則屬于基層吏員,兩者地位懸殊,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南齊書·海陵王紀》或宋代職官制度相關文獻。
《録公》是一個漢字詞語,表示“記錄”,也可指記錄公務的文件或冊子。它由“錄”和“公”兩個漢字組成,分别表示“記下、記錄”和“公事、政務”。
下面分别介紹“錄”和“公”兩個字的部首和筆畫:
1. “錄”的部首是“彐”,總共有9畫。它的繁體字是“録”,由“金”和“彐”組成。
2. “公”的部首是“八”,總共有4畫。
《録公》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的發展過程中。在古代,漢字的書寫和發音有時存在差異。而《録公》這個詞是繁體字,更接近古代的漢字書寫形式。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是有所不同的。《録公》這個詞的古代漢字寫法是“錄”和“公”分别是“彔”和“㐅”。這種寫法在現代已經不常見了。
以下是一些例句使用《録公》這個詞:
1. 他經常用筆和紙《録公》一些重要的事項。
2. 那位秘書負責将會議的讨論内容進行《録公》。
《録公》這個詞可以進行組詞,例如:“記錄員”、“記錄本”等。與之近義的詞有“記載”、“紀錄”等。反義詞則可以是“遺忘”、“忘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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