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其核心特征为"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明确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该制度具有三项典型特征:第一,财产权属的集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二,管理决策的民主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要求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三,权益分配的特殊性,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
从历史沿革看,集体所有制起源于19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后逐步确立。现行《宪法》第十条特别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其实现形式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态,在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地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形式,指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所有,其核心特征及法律地位如下:
集体所有制全称“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属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之一。其核心在于生产资料归特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共同占有,成员通过共同劳动实现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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